統一中外地名譯文委員會組織條例
統一中外地名譯文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4年10月31日(非現行條文) 1945年10月31日 1945年11月17日 公布於民國34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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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教育部為集中翻譯中外地名,統一譯文起見,設立統一中外地名譯文委員會。
第二條
- 統一中外地名譯文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 一、關於中外地名集中翻譯事項。
- 二、關於中外地名標準詞典及標準地圖編印事項。
- 三、關於國內各機關團體及出版處所譯用地名查核事項。
- 四、其他有關中外地名譯文事項。
- 前項任務得由會擬定詳細計劃,委託國立編譯館辦理。
第三條
- 統一中外地名譯文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除教育部指派一人外,內政部、軍令部、外交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國立編譯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各派一人,並由教育部聘請地理學專家、語言學專家九人至十五人組織之。
第四條
- 統一中外地名譯文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由教育部、內政部、軍令部所派委員充任之。
第五條
- 統一中外地名譯文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編輯二人至四人,幹事一人至三人,聘任;並得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第六條
- 統一中外地名譯文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半年開會一次,由常務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前項會議議決事項有應公布者,由教育部呈請行政院公布之。
第七條
- 統一中外地名譯文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