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中外地名译文委员会组织条例
统一中外地名译文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4年10月31日(非现行条文) 1945年10月31日 1945年11月17日 公布于民国34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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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教育部为集中翻译中外地名,统一译文起见,设立统一中外地名译文委员会。
第二条
- 统一中外地名译文委员会之任务如左:
- 一、关于中外地名集中翻译事项。
- 二、关于中外地名标准词典及标准地图编印事项。
- 三、关于国内各机关团体及出版处所译用地名查核事项。
- 四、其他有关中外地名译文事项。
- 前项任务得由会拟定详细计划,委托国立编译馆办理。
第三条
- 统一中外地名译文委员会置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三人,除教育部指派一人外,内政部、军令部、外交部、交通部、蒙藏委员会、国立编译馆、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各派一人,并由教育部聘请地理学专家、语言学专家九人至十五人组织之。
第四条
- 统一中外地名译文委员会置常务委员三人,由教育部、内政部、军令部所派委员充任之。
第五条
- 统一中外地名译文委员会置秘书一人,编辑二人至四人,干事一人至三人,聘任;并得用雇员二人至四人。
第六条
- 统一中外地名译文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半年开会一次,由常务委员召集,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 前项会议议决事项有应公布者,由教育部呈请行政院公布之。
第七条
- 统一中外地名译文委员会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八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