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中外地名译文委员会组织条例

统一中外地名译文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4年10月31日(非现行条文)
1945年10月31日
1945年11月17日
公布于民国34年11月17日

中华民国 34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34 年 11 月 17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2 年 5 月 25 日 废止8条
中华民国 62 年 6 月 7 日公布

第一条

  教育部为集中翻译中外地名,统一译文起见,设立统一中外地名译文委员会。

第二条

  统一中外地名译文委员会之任务如左:
  一、关于中外地名集中翻译事项。
  二、关于中外地名标准词典及标准地图编印事项。
  三、关于国内各机关团体及出版处所译用地名查核事项。
  四、其他有关中外地名译文事项。
  前项任务得由会拟定详细计划,委托国立编译馆办理。

第三条

  统一中外地名译文委员会置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三人,除教育部指派一人外,内政部、军令部、外交部、交通部、蒙藏委员会、国立编译馆、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各派一人,并由教育部聘请地理学专家、语言学专家九人至十五人组织之。

第四条

  统一中外地名译文委员会置常务委员三人,由教育部、内政部、军令部所派委员充任之。

第五条

  统一中外地名译文委员会置秘书一人,编辑二人至四人,干事一人至三人,聘任;并得用雇员二人至四人。

第六条

  统一中外地名译文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半年开会一次,由常务委员召集,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议决事项有应公布者,由教育部呈请行政院公布之。

第七条

  统一中外地名译文委员会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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