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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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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沿革
制定机关:
中華民國財政部命令
维基百科
條目:
統一發票 (臺灣)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財政部(71)台財稅字第3393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六日
財政部(72)台財稅字第38665號令修正發布第 3、4、7、10、1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八月十三日
財政部(74)台財稅字第20405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十日
財政部(75)台財稅字第7523181號令修正發布第 1、3、10、11、1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財政部(75)台財稅字第7577874號令修正發布第 3、1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財政部(77)台財稅字第770567718號令修正發布第 3、7、15、1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月二十四
日財政部(77)台財稅字第77066486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財政部(79)台財稅字第791196841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7 條條文;第 11 條修正條文自七十九年十一月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財政部(80)台財稅字第801254624號令修正發布第 3、17 條條文;第 3 條修正條文自八十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財政部(86)台財稅字第861902692號令修正發布第 3、10、15、17 條條文;修正之第 3、10、15 條條文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財政部(88)台財稅字第881923203號令修正發布第 2、7、16、17 條條文;刪除第 4 條條文;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財政部(89)台財稅字第0890458984號令修正發布第 3、17 條條文;修正之第 3 條條文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30451165號令
修正發布第 7、8、17 條條文;修正之第 7、8 條條文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604544440號令
修正發布第 1、11、16、17 條條文;除第 11、16 條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704539880號令
修正發布第 3、17 條條文;並自九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90452672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004504970號令
修正發布第 3、7、9~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204578820號令
修正發布第 5~11 條條文;並增訂第 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204689670號令
修正發布第 3、3-1、5、9、10、1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404535390號令
修正發布第 3-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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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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