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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发票给奖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中华民国财政部命令
维基百科
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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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发票 (台湾)
中华民国七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71)台财税字第3393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6 条
中华民国七十二年十二月六日
财政部(72)台财税字第38665号令修正发布第 3、4、7、10、16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七十四年八月十三日
财政部(74)台财税字第20405号令修正发布第 11、16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七十五年四月十日
财政部(75)台财税字第7523181号令修正发布第 1、3、10、11、16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75)台财税字第7577874号令修正发布第 3、16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77)台财税字第770567718号令修正发布第 3、7、15、16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十月二十四
日财政部(77)台财税字第770664861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七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财政部(79)台财税字第791196841号令修正发布第 11、17 条条文;第 11 条修正条文自七十九年十一月施行
中华民国八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80)台财税字第801254624号令修正发布第 3、17 条条文;第 3 条修正条文自八十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86)台财税字第861902692号令修正发布第 3、10、15、17 条条文;修正之第 3、10、15 条条文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88)台财税字第881923203号令修正发布第 2、7、16、17 条条文;删除第 4 条条文;并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89)台财税字第0890458984号令修正发布第 3、17 条条文;修正之第 3 条条文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30451165号令
修正发布第 7、8、17 条条文;修正之第 7、8 条条文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
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604544440号令
修正发布第 1、11、16、17 条条文;除第 11、16 条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馀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704539880号令
修正发布第 3、17 条条文;并自九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904526720 号令
修正发布第 8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台财税字第10004504970号令
修正发布第 3、7、9~1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台财税字第10204578820号令
修正发布第 5~11 条条文;并增订第 3-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
财政部台财税字第10204689670号令
修正发布第 3、3-1、5、9、10、16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
财政部台财税字第10404535390号令
修正发布第 3-1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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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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