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6月7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1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306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國際貿易業務,特設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貿易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國際貿易合作、參與國際經貿組織、經貿協定與禮賓作業之推動及執行。
  三、貿易推廣與會展產業政策規劃及執行。
  四、貿易障礙之調查與排除、外國對我國貿易救濟之因應及爭端案件之處理。
  五、國際貿易情勢蒐集、分析。
  六、貨品輸出入管理及貿易安全管控。
  七、貨品分類、原產地證明書及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
  八、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之調查及反傾銷稅、平衡稅案件之產業損害調查。
  九、其他有關國際貿易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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