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国际贸易署组织法

经济部国际贸易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1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1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9 月 26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306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第一条

  经济部为办理国际贸易业务,特设国际贸易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际贸易政策规划及法规研拟。
  二、国际贸易合作、参与国际经贸组织、经贸协定与礼宾作业之推动及执行。
  三、贸易推广与会展产业政策规划及执行。
  四、贸易障碍之调查与排除、外国对我国贸易救济之因应及争端案件之处理。
  五、国际贸易情势搜集、分析。
  六、货品输出入管理及贸易安全管控。
  七、货品分类、原产地证明书及出进口厂商登记管理。
  八、货品进口救济案件之调查及反倾销税、平衡税案件之产业损害调查。
  九、其他有关国际贸易事项。

第三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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