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組織條例
← | 中央水利實驗處組織條例 | 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53年6月23日(非現行條文) 1964年6月23日 1964年7月3日 公布於民國53年7月3日 |
廢止,經濟部水資源局組織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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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經濟部為統籌辦理全國水資源之充分利用及綜合開發規劃事宜,根據經濟部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立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
第二條
-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簡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三條
-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為無給職,由經濟部部長聘請有關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充任之。
- 委員會議,審議本會重要事項;開會時,由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四條
-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總工程師一人,簡任,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一切規劃事宜;副總工程師一人,簡任,襄助總工程師辦理技術規劃事宜。
第五條
-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設左列各組、室:
- 一、測繪組。
- 二、計劃組。
- 三、試驗組。
- 四、秘書室。
- 前項各組得分科辦事。
第六條
- 測繪組掌理左列事項:
- 一、水文觀測分析。
- 二、地形測量繪圖。
- 三、地質探查試驗。
- 四、工程材料調查。
- 五、器材運用保管。
- 六、專門問題研究。
- 七、水利人員訓練。
第七條
- 計劃組掌理左列事項:
- 一、水利計劃研擬。
- 二、方案價值研究。
- 三、工程佈置規劃。
- 四、方案實施策劃。
- 五、開發順序擬訂。
- 六、刊物報告編印。
- 七、國際技術合作。
第八條
- 試驗組掌理左列事項:
- 一、水工原理探討。
- 二、水工模型試驗。
- 三、泥沙問題研究。
- 四、土壤分析試驗。
- 五、水工儀器研製。
第九條
- 秘書室辦理總務、機要、圖書、資料搜集保管及交辦事項。
第十條
-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組長三人,均由工程師兼任;工程師六人至十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副工程師六人至九人,薦任;助理工程師十人至十六人,其中六人薦任,餘委任;工務員、助理工務員共二十一人至二十六人,均委任。
第十一條
-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秘書二人,其中一人簡任,一人薦任;科長若干人,薦任,其中一人或二人專任,餘由適當人員兼任;科員二人或三人,其中一人薦任,餘委任;辦事員五人至七人,委任;並得酌用僱員三人至五人。
第十二條
-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務,其佐理人員就核定員額中分別派充之。
第十三條
-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其佐理人員就核定員額中派充之。
第十四條
-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視業務需要,得呈准經濟部聘派顧問一人或二人,編譯一人,專門委員一人。
第十五條
-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得設水工試驗室,其人員由有關組、室調用之。
第十六條
-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得接受外界委託,承辦有關測繪規劃及專題研究工作,其所需經費得以合約方式行之。
第十七條
-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呈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十八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