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6月7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0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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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發展業務,特設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 二、產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
- 三、產業創新、研發、改善、行銷與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
- 四、產業永續、減碳調適、環境改善、產業安全衛生、資源循環與再生及工廠管理之輔導。
- 五、軍、公、民工業配合與工業動員研議及協調。
- 六、產業合作及投資。
- 七、產業人才培訓。
- 八、其他有關產業發展事項。
第三條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