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产业发展署组织法
经济部产业发展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0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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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经济部为办理产业发展业务,特设产业发展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及法规研拟。
- 二、产业管理、辅导、监督、协调及统筹配合。
- 三、产业创新、研发、改善、行销与推广之奖励、补助及辅导。
- 四、产业永续、减碳调适、环境改善、产业安全卫生、资源循环与再生及工厂管理之辅导。
- 五、军、公、民工业配合与工业动员研议及协调。
- 六、产业合作及投资。
- 七、产业人才培训。
- 八、其他有关产业发展事项。
第三条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