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

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
立法於民國97年5月9日(現行條文)
2008年5月9日
2008年5月28日
公布於民國97年5月28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61881號令
有效期:民國98年(2009年)2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9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8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618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五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700313831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

  總統、副總統之待遇,依本條例規定行之。

第二條 (名詞意義)

  本條例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月俸:指本條例規定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政務加給:指月俸以外,因所任職務之職責程度,另加之給與。

第三條 (待遇支給項目)

  總統、副總統之待遇,分為月俸、政務加給,均以月計之。

第四條 (月俸支給標準)

  總統、副總統之月俸,按下列標準支給:
  一、總統之月俸,按二、七○○點計給。
  二、副總統之月俸,按二、○○○點計給。
  前項各款月俸點數折算俸額,由行政院定之。

第五條 (政務加給數額)

  總統、副總統之政務加給數額,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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