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
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 立法於民國97年5月9日(現行條文) 2008年5月9日 2008年5月28日 公布於民國97年5月28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61881號令 有效期:民國98年(2009年)2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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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 總統、副總統之待遇,依本條例規定行之。
第二條 (名詞意義)
- 本條例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 一、月俸:指本條例規定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 二、政務加給:指月俸以外,因所任職務之職責程度,另加之給與。
第三條 (待遇支給項目)
- 總統、副總統之待遇,分為月俸、政務加給,均以月計之。
第四條 (月俸支給標準)
- 總統、副總統之月俸,按下列標準支給:
- 一、總統之月俸,按二、七○○點計給。
- 二、副總統之月俸,按二、○○○點計給。
- 前項各款月俸點數折算俸額,由行政院定之。
第五條 (政務加給數額)
- 總統、副總統之政務加給數額,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