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副总统待遇支给条例
总统副总统待遇支给条例 立法于民国97年5月9日(现行条文) 2008年5月9日 2008年5月28日 公布于民国97年5月28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061881号令 有效期:民国98年(2009年)2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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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总统、副总统之待遇,依本条例规定行之。
第二条 (名词意义)
- 本条例所用名词意义如下:
- 一、月俸:指本条例规定依法应领取之基本给与。
- 二、政务加给:指月俸以外,因所任职务之职责程度,另加之给与。
第三条 (待遇支给项目)
- 总统、副总统之待遇,分为月俸、政务加给,均以月计之。
第四条 (月俸支给标准)
- 总统、副总统之月俸,按下列标准支给:
- 一、总统之月俸,按二、七○○点计给。
- 二、副总统之月俸,按二、○○○点计给。
- 前项各款月俸点数折算俸额,由行政院定之。
第五条 (政务加给数额)
- 总统、副总统之政务加给数额,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