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3871號令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3861號令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6 月2 9 日
華總一義字第1 0 0 0 0 1 3 3 8 7 1 號
2011年6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3881號令
總統府公報第6981號第30至31頁

茲修正船員法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交通部部長 毛治國

船員法修正第五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6 月29 日公布

第五十一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退休:
       一、在船服務年資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在船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者。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強迫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受監護、輔助宣告者。
       三、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者。
       年滿六十五歲船員,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得受僱之。
       本法施行前之船員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本法施行前之海商法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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