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祐二年二月一日,翰林學士朝奉郎知制誥蘇軾劄子奏。臣前年十二月自登州召還,草此奏狀,而未果上。近因論事已具,奏聞其略,切謂今日尚可推行,輒備錄前狀,繳連申奏。臣前年過鄆州,本與京東轉運使範純粹同建此議,純粹令臣發之,己當繼之。已而聞執政議不合,故不復言。然純粹講此事,尤為精詳,臣所不及。若朝廷看詳此狀,可以施行,即乞更下純粹,令具利害條奏。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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