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远省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完毕一百一十名反革命罪犯的布告

绥远省人民法院布告
法刑执字四十四号
绥远省人民法院 院 长阮慕韩
1951年8月

本院受理省公安厅侦查起诉的反革命罪犯一百一十名,业经审理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按照各犯罪恶轻重,并斟酌立功悔改程度,分别判处。经省清理积案委员会分组逐案审查,省协商委员会扩大联席会议同意,报请省主席批准,立即分别宣判执行。

这批反革命罪犯中,有的有血债,民愤很大,或最严重的损害国家利益者计苏虎臣等六十二名,应判死刑。有的没有血债,民愤不大,损害国家人民利益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计付汉民等十五名,从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给以最后悔改的机会。对于其他反革命罪犯计石怀珍等二十三名,按其罪行轻重,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对于罪行轻微,而又确已悔改者计王培才等十名,则予以释放管制。

坚决严厉的惩办反革命分子,同时根据不同情节予以分别处理,这是人民政府对反革命采取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一贯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革命胜利成果,安定社会秩序,发展生产建设,以支援抗美援朝,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是全省广大人民的一致要求。过去各地群众积极检举反革命分子,使匪特受到了严重打击,成绩很伟大,希望今后保持和发扬这种革命热情,更加团结一致,为彻底消灭一切反革命活动而奋斗。

此佈!

院  长:阮慕韩

副院长:李秉智  陈质文

公元一九五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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