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遠省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完畢一百一十名反革命罪犯的布告

綏遠省人民法院布告
法刑執字四十四號
綏遠省人民法院 院 長阮慕韓
1951年8月

本院受理省公安廳偵查起訴的反革命罪犯一百一十名,業經審理完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按照各犯罪惡輕重,並斟酌立功悔改程度,分別判處。經省清理積案委員會分組逐案審查,省協商委員會擴大聯席會議同意,報請省主席批准,立即分別宣判執行。

這批反革命罪犯中,有的有血債,民憤很大,或最嚴重的損害國家利益者計蘇虎臣等六十二名,應判死刑。有的沒有血債,民憤不大,損害國家人民利益尚未達到最嚴重的程度而又罪該處死者計付漢民等十五名,從寬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強迫勞動改造,以觀後效,給以最後悔改的機會。對於其他反革命罪犯計石懷珍等二十三名,按其罪行輕重,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對於罪行輕微,而又確已悔改者計王培才等十名,則予以釋放管制。

堅決嚴厲的懲辦反革命分子,同時根據不同情節予以分別處理,這是人民政府對反革命採取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一貫政策。只有這樣才能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衛革命勝利成果,安定社會秩序,發展生產建設,以支援抗美援朝,保障人民安居樂業,這是全省廣大人民的一致要求。過去各地群眾積極檢舉反革命分子,使匪特受到了嚴重打擊,成績很偉大,希望今後保持和發揚這種革命熱情,更加團結一致,為徹底消滅一切反革命活動而奮鬥。

此佈!

院  長:阮慕韓

副院長:李秉智  陳質文

公元一九五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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