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民國82年)
← |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民國80年) |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82年1月8日(非現行條文) 1993年1月8日 1993年2月5日 公布於民國82年2月5日 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0479 號令 |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民國9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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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罰金罰鍰之提高及其倍數)
-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
第二條 (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金額之提高)
- 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
第三條 (提高倍數之核定)
- 依本條例規定提高罰金罰鍰之法律及其倍數,由主管院定之。
第四條 (不溯既往)
- 本條例修正前所為處罰之裁判,於本條例修正後,其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
第五條 (後法優於前法)
- 第一條所定得提高倍數之規定,於本條例修正後制定之法律,不適用之;本條例修正前公布之法律,於本條例修正後修正其罰金罰鍰數額或法律經全部修正而其罰金罰鍰數額未予變更者,亦同。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