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 (章宗元)

美國憲法
1902年12月
譯者:章宗元
上海文明书局出版,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印刷发行。Hong Kong Columns (Translated)电子化。另见扫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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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此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因其是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參考美國法典第17篇第1章第105條。此作品也可能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如果:
  1. 美國政府機構公開釋出該作品的版權到公有領域,而不考慮國界。
  2. 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對美國作品應用較短期限規則,包括中華民國(臺灣)《著作權法》、香港、澳門《第43/99/M號法令》、新加坡,但不包括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
  3. 該作品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屬於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類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在中國大陸屬於公有領域。
  4. 該作品的版權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已經過期。

否則,美國仍然能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掌有美國聯邦政府作品版權。[1]

本模板不适用于单个美国州政府、属地政府、市政府,或任何次级政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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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本作品1929年1月1日以前在美國以外發表,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若1909年7月1日以後發表,美西第9巡迴法院轄區可能除外,除非確定作者1953年或者更早(超過70年以前)逝世。[2]但尚未確定作者逝世超過50年時(1974年或更晚逝世或卒年不明),在新加坡、韓國、兩岸四地、馬來西亞、加拿大等原則有版權限制。考慮維基媒體基金會版權許可方針以及大中華地區用戶,本站暫時不刊登正文。請參看多語言維基文庫的相應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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