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67/19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67/19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
2012年11月29日

巴勒斯坦在联合国的地位

大会

遵照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在这方面强调尊重人民权利平等和自决原则,

回顾其1970年10月24日第2625(XXV)号决议,其中除其他外,申明每一个国家有责任通过联合和单独行动促进实现人民权利平等和自决原则,

强调在自由、平等、正义和尊重基本人权基础上维持和加强国际和平的重要性,

回顾其1947年11月29日第181(II)号决议,

重申《宪章》中不容许以武力夺取领土的原则,

重申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除其他外,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号、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号、1979年3月22日第446(1979)号、1980年8月20日第478(1980)号、2002年3月12日第1397(2002)号、2003年11月19日第1515(2003)号和2008年12月16日第1850(2008)号决议,

重申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适用于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包括就囚犯事项而言,重申其1974年11月22日第3236(XXIX)号决议和所有相关决议,包括2011年12月19日第66/146号决议、重申巴勒斯坦人民享有自决权,包括建立自己独立的巴勒斯坦国的权利;

又重申其1988年12月15日第43/176号决议和2011年11月30日第66/17号决议以及关于“和平解决巴勒斯坦问题”的所有有关决议,其中除其他外强调以色列必须撤出自1967年以来被占领的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必须实现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首先是自决权和建立自己的独立国家的权利;必须依照大会1948年12月11日第194(III)号决议公正解决巴勒斯坦难民问题;必须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全面停止一切以色列定居点活动,

还重申其2011年11月30日第66/18号决议及关于耶路撒冷地位的所有相关决议,同时铭记对耶路撒冷的吞并不为国际社会所承认,强调必须通过谈判来找到解决耶路撒冷作为两国首都地位的办法,

回顾2004年7月9日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

重申其2004年5月6日第58/292号决议、除其他外,申明:自1967年以来被占领的、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的地位,仍然是军事占领领土;根据国际法以及联合国相关决议,巴勒斯坦人民拥有自决权和对自己领土的主权,

回顾其1974年10月14日第3210(XXIX)和1974年11月22日第3237(XXIX)号决议,其中分别请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作为巴勒斯坦人民代表参加大会的审议工作,并给予该组织观察员地位,

又回顾其1988年12月15日第43/177号决议,其中除其他外,承认巴勒斯坦全国委员会1988年11月15日宣布成立巴勒斯坦国,并决定联合国系统内用“巴勒斯坦”的名称取代“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名称,但不影响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在联合国系统内原有的观察员地位和职能,

考虑到巴勒斯坦全国委员会作出决定,赋予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执行委员会巴勒斯坦国临时政府的权力和责任,

回顾其1998年7月7日第52/250 号决议、其中给予具有观察员地位的巴勒斯坦额外权利和特权,

回顾阿拉伯国家联盟理事会2002年3月通过的《阿拉伯和平倡议》,

重申大会致力于按照国际法实现两国解决方案,让独立、主权、民主、有生存能力和毗连的巴勒斯坦国在1967年以前边界基础上与以色列和平、安全地毗邻共存;

铭记1993年9月9日以色列国政府和巴勒斯坦人民的代表——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相互承认,申明该区域所有国家均享有在安全和国际公认边界内和平生活的权利,

赞扬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2009年关于在两年期内建立独立的巴勒斯坦国的计划,欢迎如2011年4月特设联络委员会主席结论及之后的主席结论所示,世界银行、联合国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这方面就建国准备情况作了积极评估,这一评估认定,在所作研究的重要部门,巴勒斯坦权力机构已符合一个正常运作的国家政府所需达到的条件,

认识到巴勒斯坦是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和亚太国家集团的正式成员,而且还是阿拉伯国家联盟、不结盟国家运动、伊斯兰合作组织和77国集团加中国的正式成员;

又认识到迄今为止,联合国已有132个会员国承认巴勒斯坦国;

注意到安全理事会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2011年11月21日的报告,

强调联合国对巴勒斯坦问题负有永久责任,直到问题得到令人满意的全面解决,

重申联合国会员普遍性原则,

  1. 重申巴勒斯坦人民享有自决权和在1967年以来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上建立独立的巴勒斯坦国的权利;
  2. 决定在联合国给予巴勒斯坦非会员观察员国地位,但不影响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按照有关决议和惯例、作为巴勒斯坦人民代表在联合国获得的各项权利、特权和角色;
  3. 表示希望安全理事会积极审议巴勒斯坦国2011年9月23日提交的加入为联合国正式会员国的申请;
  4. 申明大会决心推动实现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剥夺权利并力求和平解决中东问题,结束1967年开始的占领,并实现两个国家的前景——在1967年以前边界的基础上,一个独立、主权、民主、毗连和有生存能力的巴勒斯坦国与以色列和平、安全地毗邻共存;
  5. 表示迫切需要以联合国有关决议、马德里会议的职权范围(包括土地换和平原则)、《阿拉伯和平倡议》和以色列—巴勒斯坦冲突的永久性两国解决办法四方路线图为基础,在中东和平进程内恢复和加速谈判,以便巴勒斯坦和以色列双方达成公正、持久和全面的和平解决办法,解决所有待决核心问题,即:巴勒斯坦难民、耶路撒冷、定居点、边界、安全和水;
  6. 敦促所有国家、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组织继续支持和协助巴勒斯坦人民早日实现其获得自决、独立和自由的权利;
  7. 秘书长采取必要措施实施本决议,并在三个月内向大会报告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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