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713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712(2023)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713(2023)号决议
S/RES/2713(2023)
2023年12月1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714(202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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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S/RES/2713 (2023)[1]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 December 2023


第2713(2023)号决议

2023年12月1日安全理事会第9490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索马里局势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

重申尊重索马里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统一,

赞扬索马里过去十年来,特别是过去两年在打击青年党方面取得的进展,

强调本决议的目的是降低青年党构成的威胁,

降低青年党构成的威胁,以及对青年党实施武器禁运

表示严重关切青年党继续严重威胁索马里和该区域的和平、安全与稳定,还表示关切与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有关联的分支继续在索马里活动,

最强烈地谴责青年党实施的恐怖主义袭击,表示深为关切这些袭击造成的生命损失,还谴责青年党实行激进化,以追求暴力目标和进行剥削,包括剥削社区钱财,重申安理会决心支持全面努力降低青年党构成的威胁,

强烈谴责在冲突期间以平民包括人道主义人员为目标和非法攻击民用物体的行为,以及特别是在人口密集区无差别使用爆炸性武器行为及其对平民造成的后果,促请冲突各方依照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法规定的义务,停止此类做法,

回顾2023年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S/2023/363),关切地注意到在武装冲突中违反国际法招募儿童现象和绑架现象严重,几乎所有招募和绑架儿童的案件都是青年党所为,敦促索马里联邦共和国政府以及索马里联邦成员州和地区政府[2]进一步加强努力,对付秘书长所确认的“六种严重侵害”儿童行为,包括依照第2467(2019)号决议采取措施,

特别指出,必须根据适用的国际法,采取整个政府和整个社会一体联动的综合方针,包括让妇女充分参与,打击恐怖主义和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并努力从治理、安全、人权、人道主义、发展和社会经济等层面应对这个问题,包括青年就业和消除贫困,强调必须开展区域和国际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切断恐怖主义资金来源和非法资金流动以及制止武器贩运,

重申不能也不应将恐怖主义与任何宗教、国籍、文明或族裔群体联系在一起,谴责恐怖主义团体企图通过对宗教的歪曲,编造扭曲性言论,为暴力行为辩护,并鼓吹其破坏索马里和该区域的企图,表示关切恐怖主义团体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通过互联网特别是社交媒体,从事恐怖主义活动,表示支持联邦政府再次努力反击青年党的言论,

强烈鼓励会员国与联邦政府合作,防止青年党利用社交媒体平台进行犯罪,反击恐怖主义宣传,强烈鼓励联邦政府制定一项传播战略及建立一个宣传和外联机制,以便以符合其国际法义务的方式,有系统地反击青年党通过视听和社交媒体发表的言论,

表示严重关切索马里的人道主义局势,鼓励各国加大对索马里的人道主义支持力度,并呼吁冲突各方按照国际法相关规定,包括适用的国际人道法,并以符合联合国人道主义紧急援助指导原则(联合国大会第46/182号决议),包括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的方式,允许并便利快速、无阻碍地提供必要的人道主义援助,以扶助索马里各地需要帮助的人,强烈谴责在冲突局势中以平民包括人道主义人员为目标以及任何非法攻击民用物体的行为,

确认索马里、非洲联盟和在索马里境内合法开展行动的其他部队为打击青年党以及将索马里中部地区从青年党控制下解放出来,作出了贡献,而且常常为此付出巨大牺牲,欢迎索马里和国际社会努力为新解放的社区提供支持和服务以实现稳定,

敦促继续制定一个由索马里主导的协调办法,以发展索马里海洋治理部门,包括为此组建海上安全工作组,以及为索马里海事机构提供支持,

关切地注意到存在违反安全理事会本决议和以往决议所定措施走私贩运武器、军事装备和弹药的现象,敦促联邦政府、联邦成员州和会员国国采取适当措施,查明走私者并追究其责任,

表示关切索马里问题专家小组(专家小组)记录的MVFox号船违反木炭禁令的情况,赞扬专家小组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敦促所有各方就此事与专家小组和联邦政府进行建设性接触,提醒所有会员国注意其第1号执行援助通知中的规定,

强调安理会通过本决议的目的是根据对索马里武器和弹药管理能力的技术评估(S/2022/698和S/2023/676),参考专家小组的最后报告(S/2023/724)和联合国毒品犯罪问题办公室(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建议,继续调整其综合框架,以加强国家建设与和平建设,打败青年党,为联合国索马里援助团(联索援助团)、联合国索马里支助办公室(联索支助办)和非洲联盟驻索马里过渡时期特派团(非索过渡特派团)的任务提供补充,

确认青年党对索马里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其恐怖活动和其他活动对该区域的安全构成威胁,特别指出需要通过定向制裁、防止取得武器弹药、切断资金来源、降低简易爆炸装置构成的威胁、加强海上态势感知以及开展国际协作,从而削弱青年党的实力,

确认需要不断加强正当程序,确保有公正而明确的程序用于把根据经修正的第1844(2008)号决议指认的个人和实体从名单上删除,

认定青年党通过包括恐怖主义行为等方式企图破坏索马里和该区域的和平与安全,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

A. 定向制裁

1. 回顾安理会第1844(2008)2002(2011)2093(2013)2662(2022)号决议各项决定,其中第1844(2008)号决议规定实施定向制裁,第2002(2011)2093(2013)2662(2022)号决议扩大了列名标准,并回顾第2060(2012)2444(2018)号决议各项决定;

2. 表示打算支持进一步制定公平而明确的程序,用于把根据经修订的第1844(2008)号决议指认的个人和实体从名单上删除;

3. 回顾2664(2022)号决议,其中规定了对资产冻结措施、包括第1844(2008)号决议第3段所定措施的跨领域人道主义豁免,取代和替换第2662(2022)号决议第28段中与索马里有关的人道主义豁免;

B. 对青年党的武器禁运

4. 决定,为防止青年党和其他意图破坏索马里和该区域和平与安全的行为体获取武器弹药,所有国家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向索马里运送任何武器、弹药和军事装备,包括禁止为一切购置和运送武器、弹药和军事装备提供资金,还决定,这些措施不适用于向联邦政府、索马里国民军、国家情报与安全局、索马里国家警察部队和索马里看守部队运送或提供的物资;

5. 表示注意到最近对青年党采取的军事行动,鼓励联邦政府和索马里联邦成员州及地区政府在合作伙伴的适当支持下,对所缴获或查扣的所有青年党武器、弹药和军事装备进行登记,并在专家小组的必要协助下,调查其来源;

6. 申明联邦政府应与非索过渡特派团合作,记录和登记在进攻行动中或执行任务过程中从青年党缴获的所有武器、弹药和军事装备,包括:

a. 记录武器和(或)弹药的类型、批次和序列号;

b. 对所有物项和相关标识和(或)字样进行拍照;

c. 协助专家小组进行检查所有缴获武器弹药和军用物项,其后再进行重新分配或销毁;

7. 促请会员国采取合理步骤防止向索马里走私武器和弹药;

C. 切断青年党的资金来源

8. 关切地注意到青年党有能力创收和洗钱、储存和转移资源,以实施恐怖主义以及破坏索马里和该区域的稳定,请联邦政府酌情与国际伙伴合作,继续制定一项全面计划,扼制青年党的活动;

9. 促请联邦政府继续与联邦成员州、索马里金融管理局、私营部门金融机构和国际社会合作,以便:

a. 通过改进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标准及法律、监管和体制框架,确定、评估和减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风险;

b. 改进合规,包括强化“了解客户”和尽职调查程序;

c. 按照《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法》(2016年)以及《移动货币条例》(2019年)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相关建议加强监管和执法,鼓励与电信部门开展协作以减少青年党利用移动货币的风险;

d. 在2024年运用索马里的中东和北非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互评,处理与恐怖主义融资和洗钱风险有关的优先领域问题;

e. 优先继续开发一个安全、包容、能改善金融准入的国家身份识别系统,同时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

f. 根据《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法》(2016)的要求,改进对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监测、报告和调查;

g. 制定一项计划,以降低青年党对国家主管当局和私营部门内从事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工作人员构成的风险,并制定一项计划,以保护那些提供与青年党勒索手段有关信息的人;

10. 促请联邦政府改进监管和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采取协调一致的联合办法调查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并实施阻断资金战略以扼制青年党融资和阻止其不当利用合法金融系统;

11. 联邦政府、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专家小组继续交换有关青年党活动的信息,并继续与利益攸关方合作制定扼制青年党活动和阻止其不当利用合法金融系统的计划;

12. 注意到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在最后确定和执行《强化机构间合作以打击非法贸易和消除其影响路线图》草案方面发挥的协调作用,鼓励索马里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阻断使青年党得以从中获利的非法贸易;

13. 欢迎开展区域和国际合作,以降低青年党构成的威胁,鼓励继续在区域和国际层面开展合作,以应对青年党对索马里和该区域构成的威胁,并鼓励与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办公室内罗毕办事处开展国际合作,支持区域各国努力打击恐怖主义和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

D. 木炭禁令

14. 重申安理会第2036(2012)号决议第22段和第2182(2014)号决议第11至21段所述关于禁止索马里木炭进出口的决定;

15. 欢迎联邦政府、联邦成员州和各会员国为减少索马里木炭出口而采取的措施,再次请非索过渡特派团支持和协助索马里执行木炭禁令,并为专家小组定期走访出口木炭的港口提供便利,重申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及其国际伙伴必须努力监测和阻断索马里木炭进出口;

16. 回顾2662(2022)号决议第36段,欢迎合作为处置基斯马尤及其周围木炭库存制定一项计划,鼓励索马里酌情在其他伙伴的支持下,继续确保可持续管理国内木炭生产;

17. 回顾安理会第2696(2023)号决议中决定授权一次性处置基斯马尤及其周围的木炭库存,并要求:

a. 专家小组及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继续监测木炭库存及其流动情况,以确保不会因彻底处置木炭库存而引发木炭非法生产;

b. 联邦政府在整个处置过程中继续与委员会互动接触,包括分享处置过程结束后生成的最后资金记录;

E. 降低简易爆炸装置构成的威胁

18. 重申,如果有足够证据表明本决议附件C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将用于或非常有可能用于在索马里制造简易爆炸装置,所有国家应防止所涉物项从本国领土或由境外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向索马里出售、供应或转让;

19. 决定

a. 在向索马里转让附件C第一部分所列任何物项之前,供应物项的会员国应通知索马里政府,让其知悉;

b. 如果根据第19段向索马里直接或间接出售、供应或转让本决议附件C第一部分所列物项,相关国家应在出售、供应或转让完成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通知联邦政府,让其知悉,并且通知委员会,强调指出,根据本段发出的通知必须列入所有相关信息,包括:

㈠ 物项的使用目的;

㈡ 最终用户;

㈢ 技术规格;

㈣ 物项数目;以及

㈤ 预定储存地点;

20. 鼓励联邦政府实施适当立法,对附件C第一和第二部分所列物项的进口和过境进行规范和监测,并促请会员国支持联邦政府实现这一目标;

21. 促请会员国采取适当措施,推动那些参与向索马里出售、供应或转让可能用于制造简易爆炸装置的炸药前体或材料(除其他外包括附件C第二部分所列物项)的本国国民、受本国管辖者和在本国领土注册公司或受本国管辖的公司保持警惕,记录交易,并与索马里、委员会和专家小组分享关于索马里人购买或打探此类化学品的可疑活动信息,确保索马里得到适足的财政和技术援助,用于为此类材料的储存和分配建立适当的安全保障;

22. 鼓励索马里的国际和区域合作伙伴为爆炸物处理单位开展持续专业培训,提供适当的设备并协调支持,使索马里更有能力分析爆炸物以及追踪简易爆炸装置及其部件来源和保管链;

F. 海上拦截和海事领域认知

23. 决定将第2182(2014)号决议第15和17段所述、并经第2607(2021)号决议第5段扩大以涵盖简易爆炸装置部件的各项规定续延至2024年12月15日;

24. 鼓励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在其当前任务授权范围内,并在海上犯罪问题印度洋论坛框架下,通过以下方式支持联邦政府打击青年党:

a. 召集有关会员国和国际组织加强区域合作,应对非法海上流动,阻断可能为索马里境内恐怖主义活动提供资金的各种形式合法和非法货物贩运;

b. 支持索马里提高海上态势感知,加强执法,包括提高对渔船在贩运和非法贸易中作用的认识并加强相关执法;

c. 支持联邦政府实施渔业保护和执法能力示范项目;

d. 通过扩大港口执法和打击走私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联邦政府;

e. 与航运协会代表接触,讨论使这些措施更易于实行的可能方式,并在2024年提交委员会的下一次通报中提出建议;

G. 专家小组和安全理事会委员会

25. 决定续设专家小组,任期从本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此后称第2713(2023)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并决定专家小组的任务应包括第2444(2018)号决议第11段及本决议第5、11和17段提及的任务,请秘书长根据安理会第2467(2019)号决议第11段在专家小组中包括具备性别问题专门能力的成员,还请专家小组将性别平等作为贯穿各领域的问题纳入各项调查和报告,表示打算不迟于2024年12月15日审查这一任务,并就是否延长和修改这一任务采取适当行动;

26. 回顾会员国与专家小组充分合作的重要性,请联邦政府协助专家小组对被拘留的青年党嫌疑成员和其他涉案人进行访谈,指出专家小组根据S/2006/997号文件执行任务的重要性,请专家小组向委员会提出关于如何支持联邦政府管理武器弹药以及减少武器弹药走私的建议,包括努力设立国家轻小武器委员会,以及按照S/2023/676所述对付冲突中性暴力和“六种严重侵害”儿童行为;

27. 再次请联邦政府、索马里联邦成员州和地区政府、会员国和非索过渡特派团向专家小组提供信息,协助专家小组开展调查,并且:

a. 请联邦政府根据专家小组向其提出的书面请求,为专家组提供便利,让其查看军械库、进口的武器弹药、索马里国民军各区的军事储存设施以及索马里保管的收缴武器,并允许对索马里保管的武器弹药进行拍照以及查阅航行日志和分发记录;

b. 鼓励专家小组就27.a段内容与中央监测部密切协调;

c. 敦促联邦政府、联邦成员州、非索过渡特派团及其合作伙伴与专家小组分享与青年党和其他意图破坏索马里和该区域和平与安全的行为体的行为或活动有关的信息,特别是资金、武器、弹药和军事装备非法流动的信息,如果所涉行为或活动属于定向制裁列名标准的范围;

28. 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特别代表根据第1960(2010)号决议第7段和第1998(2011)号决议第9段与联邦政府和委员会分享相关信息,并邀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酌情与联邦政府和委员会分享相关信息;

29. 专家小组提供:

a. 酌情与被任命协助其他制裁委员会工作的独立专家合作,定期向委员会通报最新情况,包括至少三份不同专题报告;

b. 全面通报中期最新情况;

c. 至迟于2024年10月15日通过委员会提交最后报告,供安全理事会审议;

敦促专家小组就其报告所载结论征求委员会的反馈意见;

30. 紧急救济协调员至迟于2024年10月15日通报关于在索马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以及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所遇任何障碍的最新情况;请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至迟于2024年10月15日通报其与本决议有关工作的最新情况;

31. 决定委员会主席今后应每年向安全理事会通报情况,以配合最近一次定于2024年12月15日前举行的索马里问题会议,还决定委员会此后不再称为“第751(1992)号决议所设”,而应称为“第2713(2023)号决议所设”;

H. 防止青年党获得武器、弹药和军事装备

32. 鼓励联邦政府与委员会分享将获准进口静态和移动保护所需武器、弹药以及军事装备的索马里境内持证私营保安公司名单;

33. 申明第4段不适用于仅供支持下列实体或供其使用的武器、弹药或军事装备:

a. 联邦政府;

b. 索马里国民军;

c. 国家情报与安全局;

d. 国家警察部队;

e. 索马里看守部队;

34. 决定第4段不适用于仅供支持下列人员和活动或供其使用的武器、弹药或军事装备:

a. 联合国人员,包括联索援助团和联索支助办;

b. 非索过渡特派团及其部队和警察派遣国以及仅在非洲联盟最新战略行动构想下并与非索过渡特派团协调合作开展工作的非索过渡特派团战略伙伴;

c. 欧洲联盟培训和支助活动、土耳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以及与联邦政府订有部队地位协定或谅解备忘录的任何其他会员国部队,但它们须告知委员会存在此种协定,进行报备;

35. 决定第4段不适用于仅供支持下列实体或供其使用的武器、弹药或军事装备:

a. 索马里联邦成员州和地区政府;或

b. 索马里境内持证私营保安公司;

但本决议附件A和B所列物项除外,那些物项须遵循本决议第36和37段规定的程序;

36. 决定,决定,如果委员会在接到联邦政府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反对决定,则可向联邦成员州和地区政府,或向索马里境内从事业务的持证私营保安公司运送本决议附件A所列物项,以便为索马里境内国际和商业房地及人员提供安保;

37. 决定,在向联邦成员州和地区政府或向索马里境内从事业务的持证私营保安公司运送本决议附件B所列物项,以便为索马里境内国际和商业房地及人员提供安保之前,须由联邦政府提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通知委员会,进行报备;

38. 决定所有报备内容均应包括:

a. 武器弹药和军事装备的生产商和供应商的详细情况,包括类型、批/次和序列号;

b. 武器弹药的说明,包括类别、口径和数量;

c. 拟议的交付日期和地点;

d. 与预定收货单位或预定存放地点相关的所有信息;

39. 决定,在适用第36或37段规定的情况下,联邦政府应不迟于武器弹药和军事装备运送后30天向委员会提交确认已完成交付的交付后书面通知,进行报备,内容包括所运送武器和军事装备的类型、批/次和序列号、运输信息、提单、货物清单或装箱单、预定最终用户和具体存放地点;

40. 申明联邦政府负有首要责任,需依照第36和37段告知委员会向索马里运送武器弹药和军事装备的任何情况,强调所有可能向索马里提供武器弹药的供应商都应与联邦政府协商;

41. 申明,为进一步避免青年党获得武器和弹药,不得将根据本决议第33、34和35段出售或供应的武器、弹药和军事装备转售、转让或提供给任何并非为最初出售或供应对象,或并非为出售国或供应国服务,或并非为国际、区域或次区域组织服务的个人或实体,请委员会与索马里的适当国家协调机构(国家安全办公室)分享提交给委员会的与第36、37和39段有关的所有通知,供其参考;

42. 秘书处在其现有资源范围内支持联邦政府开展与武器弹药和相关物资管制有关的宣传工作,必要时使用当地语言;

43. 申明致力于与索马里合作确保继续逐步解除本决议及附件A和B所定程序,而且安理会将不断审查有关局势,准备根据所取得的进展和对该决议的遵守情况,审查本决议所列措施是否得当,包括视需要修改、暂停或解除这些措施;

44. 决定,第4段不适用于:

a. 由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私营保安承包商以及人道主义和发展工作者及相关人员临时出口到索马里、仅供个人使用的防护服,包括防弹背心和军用头盔;

b. 国家或国际、区域或次区域组织仅为人道主义或保护目的运送非致命性军事装备;

c. 运载防卫用途武器和军事装备的船只在索马里港口临时停靠,前提是此类物项必须始终留在船上;

I. 报告

45. 要求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以下报告:

a. 联邦政府酌情与索马里联邦成员州和地区政府协调合作,包括通过国家安全架构各机构进行协调合作,根据第2182(2014)号决议第9段并按照第2244(2015)号决议第7段的要求,至迟于2024年5月1日、其后至迟于2024年10月1日提交报告,内容包括:

㈠ 说明索马里的安全和警察机构、地区部队和民兵部队的现况以及现有为确保武器、弹药和军事装备的安全储存、登记、维护和分发而建立的基础设施,并说明这方面的任何能力建设需求;

㈡ 说明登记、分发、使用和储存武器的现行程序和行为守则以及这方面的任何能力建设需求;

㈢ 报告所述期间进口的武器、弹药和军事装备综合清单,包括:制造商、类型、口径、批次和序列号;

㈣ 附有第2182(2014)号决议第7段和第2551(2020)号决议第37段所要求的联合核查小组报告;

㈤ 概述国内金融机构记录的可疑活动以及金融报告中心为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而开展的调查和采取的行动最新情况,同时应保护敏感信息的机密性;

㈥ 关于索马里政府当局为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而采取具体行动的最新情况;

b. 秘书长应当:

㈠ 至迟于2024年10月15日对照技术评估报告(S/2022/698)所载基准中的每项指标,提供最新进展情况,并要求将这一评估:

1. 在可行情况下扩展到索马里所有地区,并且酌情提出具体建议和基准;

2. 增订一个关于简易爆炸装置制造和处置所涉化学前体安全管理的基准;

c. 本决议第34.c段所列或随后增列的组织和国家至迟于2024年11月15日通报自本决议通过以来向索马里提供支持的最新情况,以及报告所述期间进口的武器、弹药和军事装备综合清单,包括:制造商、类型、口径、批次和序列号;

46. 鼓励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反恐执行局),包括借助“技术反恐”等举措,支持联邦政府分析和报告青年党利用在线平台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的情况,并与该区域会员国合作,促进在发现和制止青年党恐怖活动方面进行能力建设;

47.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附件A

须经无异议程序的物项[3]

1. 地对空导弹,包括便携式防空导弹系统(肩扛式防空导弹);

2. 口径大于12.7毫米的武器和专门为这些武器设计的部件,以及相关弹药;

a. 注:(这不包括肩射反坦克火箭发射器,例如火箭榴弹或轻型反坦克武器、无后坐力炮、枪榴弹或榴弹发射器。);

3. 口径大于82毫米的迫击炮及相关弹药;

4. 反坦克制导武器,包括反坦克制导导弹和弹药以及专门为这些物项设计的部件;

5. 专为军事用途设计或改装的火药和装置;地雷和相关材料;引信;

6. 有夜视功能(包括热成像和红外线)的武器瞄准具以及配件;

7. 专为军事用途设计或改装的固定翼、转动翼、倾斜旋翼或倾斜翼飞机;

8. 专为军事用途设计或改装的“载体”和两栖车辆;

a. 注:“载体”包括任何船舶、表面效应运载工具、小水平面面积的船只或水翼船以及船只的船体或船体一部分;

9. 无人驾驶作战飞机(在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中列为第四类)。

附件B

需要预先通知的物项(仅供报备)[4]

1. 口径最大达12.7毫米的所有类型武器及相关弹药;

2. RPG-7火箭筒、LAW(轻型反坦克武器)和无后坐力炮以及相关弹药;

3. 武器瞄准具;

4. 专为军事用途设计或改装的旋转翼飞行器或直升机;

5. 防弹服或防护服,如下:

a. 提供等于或大于III级标准(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NIJ0101.06标准,2008年7月)或国家等同标准的防弹保护的硬防弹服;

6. 专为军事用途设计或改装的陆地车辆;

7. 专为军事用途设计或改装的通信设备。

附件C

简易爆炸装置组件

爆炸材料、炸药前体、爆炸相关设备和相关技术

第一部分[5]

1. 下列爆炸材料和前体以及含有其中一种或多种爆炸材料和前体的混合物:

a. 硝化棉(含氮量大于12.5%w/w);

b. 三硝基苯基甲硝胺;

c. 硝酸甘油(但按药用剂量单个包装/配制的情况除外);

d. 硫酸;

e. 硝酸;

2. 爆炸相关物品:

a. 专门设计用于通过电气或非电气方式引爆炸药的设备和装置(例如点火装置、引爆装置、点火器、导爆索);

b. 第1和2.a段所列物项的“生产”或“使用”所需“技术”;

第二部分

1. 下列爆炸材料以及含有其中一种或多种爆炸材料的混合物:

a. 硝铵燃油炸药(铵油炸药);

b. 硝酸乙二醇;

c. 季戎四醇四硝酸酯;

d. 氯化吡咯;

e. 三硝基甲苯(梯恩梯);

2. 炸药前体:

a. 硝酸铵;

b. 硝酸钾;

c. 氯酸钠;

3. 专家小组认定的双重用途物项:

a. 带有扰动传感器的警报系统,包括摩托车警报器;

b. 学习代码接收器。

  1. 由于技术原因于2023年12月12日重发。
  2. 就本决议而言,索马里联邦成员州和地区政府是指:加尔穆杜格、希尔谢贝利、朱巴兰、邦特兰、西南大区以及贝纳迪尔和“索马里兰”。
  3. (不适用于索马里联邦共和国政府、索马里国民军、索马里国家情报与安全局、索马里国家警察部队和索马里看守部队)。
  4. (不适用于索马里联邦共和国政府、索马里国民军、索马里国家情报与安全局、索马里国家警察部队和索马里看守部队)。
  5. 在计划装运前通知索马里联邦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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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信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信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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