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733号决议
← | 2732(2024) |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733(2024)号决议 S/RES/2733(2024) 2024年5月31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2734(2024) |
第9644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6票弃权(阿尔及利亚、中国、圭亚那、莫桑比克、俄罗斯联邦、塞拉利昂)通过 |
第2733(2024)号决议
2024年5月31日安全理事会第9644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对利比亚实施军火禁运的第1970(2011)号决议及其后所有相关决议,
回顾其关于在利比亚沿岸公海严格执行军火禁运的第2292(2016)、2357(2017)、2420(2018)、2473(2019)、2526(2020)、2578(2021)、2635(2022)和2684(2023)号决议,
重申其第2702(2023)号决议,
确认第1970(201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根据第1970(2011)号决议第24段规定的任务,在监测制裁措施执行情况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回顾根据第2292(2016)号决议所述授权以本国名义或通过区域组织采取行动的会员国有义务严格遵守该决议的所有规定,
又确认各邻国和区域组织的重要作用,
铭记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重申安理会认定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是对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将第2684(2023)号决议规定的各项授权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再延长12个月;
2. 决定将第2292(2016)号决议第5段改为:
“授权以本国名义或通过区域组织采取行动的所有会员国,并决定所有这些会员国应,在发现经第2009(2011)号决议第13段、第2095(2013)号决议第9和10段及第2174(2014)号决议第8段修订的第1970(2011)号决议第9或10段所禁止的物项时,予以扣押和处置(通过销毁或使之无法使用),或在提出请求后90天内经委员会批准予以处置(例如通过储存或移交原产国或目的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处置),但这不妨碍以本国名义或通过区域组织采取行动的会员国行使权利,在处置这些物项之前将其安全地保留于暂存区,还重申安理会决定所有会员国都应配合这些努力,授权以本国名义或通过区域组织采取行动的会员国在进行此类检查过程中收集与这些物项运输直接有关的证据,此外敦促以本国名义或通过区域组织采取行动的会员国避免对海洋环境或航行安全造成损害;”
3. 决定,为经本决议第2段修正的第2292(2016)号决议第5段的目的,以本国名义或通过区域组织采取行动扣押和处置(通过销毁或使之无法使用)此类物项的会员国,应于30天内将处置情况通知委员会,提供所处置的所有物项的详细情况以及确切处置方式;
4. 决定,为经本决议第2段修正的第2292(2016)号决议第5段的目的,如委员会在90天内未予批准,即应视同已拒绝请求,除非委员会商定延长这一期限,而如遇任何此种未获批准的情形,以本国名义或通过区域组织采取行动的有关国家可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更新信息后的申请供审批;
5. 请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6个月内和11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本决议执行情况;
6.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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