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33號決議

2732(2024)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33(2024)號決議
S/RES/2733(2024)
2024年5月31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734(2024)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安理會2024年決議

第9644次會議以9票贊成,0票反對,6票棄權(阿爾及利亞、中國、圭亞那、莫桑比克、俄羅斯聯邦、塞拉利昂)通過

第2733(2024)號決議

2024年5月31日安全理事會第9644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對利比亞實施軍火禁運的第1970(2011)號決議及其後所有相關決議,

回顧其關於在利比亞沿岸公海嚴格執行軍火禁運的第2292(2016)2357(2017)2420(2018)2473(2019)2526(2020)2578(2021)2635(2022)2684(2023)號決議,

重申其第2702(2023)號決議,

確認1970(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根據第1970(2011)號決議第24段規定的任務,在監測制裁措施執行情況方面發揮主導作用,

回顧根據第2292(2016)號決議所述授權以本國名義或通過區域組織採取行動的會員國有義務嚴格遵守該決議的所有規定,

又確認各鄰國和區域組織的重要作用,

銘記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重申安理會認定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是對和平與安全的最嚴重威脅之一,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第2684(2023)號決議規定的各項授權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再延長12個月;

2. 決定將第2292(2016)號決議第5段改為:

授權以本國名義或通過區域組織採取行動的所有會員國,並決定所有這些會員國應,在發現經第2009(2011)號決議第13段、第2095(2013)號決議第9和10段及第2174(2014)號決議第8段修訂的第1970(2011)號決議第9或10段所禁止的物項時,予以扣押和處置(通過銷毀或使之無法使用),或在提出請求後90天內經委員會批准予以處置(例如通過儲存或移交原產國或目的地國以外的其他國家處置),但這不妨礙以本國名義或通過區域組織採取行動的會員國行使權利,在處置這些物項之前將其安全地保留於暫存區,還重申安理會決定所有會員國都應配合這些努力,授權以本國名義或通過區域組織採取行動的會員國在進行此類檢查過程中收集與這些物項運輸直接有關的證據,此外敦促以本國名義或通過區域組織採取行動的會員國避免對海洋環境或航行安全造成損害;」

3. 決定,為經本決議第2段修正的第2292(2016)號決議第5段的目的,以本國名義或通過區域組織採取行動扣押和處置(通過銷毀或使之無法使用)此類物項的會員國,應於30天內將處置情況通知委員會,提供所處置的所有物項的詳細情況以及確切處置方式;

4. 決定,為經本決議第2段修正的第2292(2016)號決議第5段的目的,如委員會在90天內未予批准,即應視同已拒絕請求,除非委員會商定延長這一期限,而如遇任何此種未獲批准的情形,以本國名義或通過區域組織採取行動的有關國家可向委員會提交一份更新信息後的申請供審批;

5.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6個月內和11個月內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本決議執行情況;

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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