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1年第3号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1年1月31日安全理事会第4270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加强同部队派遣国的合作”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进一步审议了加强安理会、部队派遣国和秘书处之间合作的问题。在这方面,安理会强调必须充分执行2000年11月13日第1327(2000)号决议以及1996年3月28日(S/PRST/1996/13)和1994年5月3日(S/PRST/1994/22)的主席声明的各项规定。安理会注意到在其2001年1月16日第 4257次会议上就“加强同部队派遣国的合作”这一议题进行辩论时发表的意见。安理会认识到它同部队派遣国之间的关系有进一步改善的余地,有必要本着共同宗旨开展合作,实现共同目标。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鉴于维持和平行动日益复杂,有必要在安全理事会、秘书处和部队派遣国之间建立透明的三方关系,培养伙伴关系、合作和信任的新精神。

  “安理会认识到部队派遣国在行动区的经验和专门知识对规划进程大有裨益,重申同意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不同阶段及时与部队派遣国举行协商,尤其在秘书长已为新的或进行中的维持和平行动确定了可能的部队派遣国时,在一项行动的执行阶段,在审议改变、延长或结束维持和平任务时,或在当地局势的迅速恶化威胁到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的安全和保障时。

  “安全理事会将力求确保安理会成员、部队派遣国和秘书处之间按第1327(2000)号决议规定举行的所有非公开会议具有实质性、代表性和实际意义,并能全面交流意见。安理会强调所有有关各方应充分参与,并鼓励部队派遣国主动要求进行有意义的情报交流。安理会主席将酌情向安理会提交详细报告,说明同部队派遣国协商的情况。

  “安全理事会强调,在同部队派遣国举行非公开会议时由秘书处作全面综合简报,包括酌情说明军事因素,是很有用的。

  “安全理事会鼓励秘书长继续作出努力,在维持和平问题上改进联合国系统和秘书处内的协调与合作。

  “安全理事会鼓励秘书长促使全球公众认识到维持和平行动作出的积极贡献,以及各部队派遣国的维持和平人员所发挥的作用。

  “安全理事会承认,秘书处必须能得到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来满足对它提出的要求。安理会强调需要贯彻落实维和行动小组的报告(S/2000/809),以加强维持和平行动部和秘书处参与维持和平工作的其他有关部门。

  “安全理事会重申,对维持和平行动的人员和设备的承诺仍然不足,需要由全体会员国共同分担支持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责任。

  “安全理事会承认延迟偿还费用对部队派遣国造成严重的预算限制。安理会敦促所有会员国按时全额缴付摊款,以便维持和平行动能够立足于坚实的财政基础上。

  “安全理事会决定设立一个关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全体工作组。工作组不会取代同部队派遣国举行的非公开会议。工作组将讨论与安理会职责相关的一般维持和平问题,以及个别维持和平行动的技术方面问题,但不影响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的权限。工作组将酌情征求部队派遣国的意见,包括通过工作组与部队派遣国之间的会议,以便安理会考虑到它们的看法。

  “作为第一步,工作组的任务是深入审议特别是在安理会2001年1月16日公开会议上提出的所有建议,包括改善安理会、部队派遣国和秘书处三方关系的办法,并在2001年4月30日前向安理会提出报告。将向工作组送交一份关于2001年1月16日公开会议所产生的所有主张和提议的提示性清单,供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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