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2年第30号

安全理事会2002年10月21日第4639次会议继续其2002年10月11日第4623次会议审议题为“小武器”的项目,安全理事会主席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重申1999年9月24日的主席声明(S/PRST/1999/28)、1998年11月19日第1209(1998)号决议和2001年8月31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1/21),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2002年9月20日题为“小武器”的报告(S/2002/1053),并欢迎会员国在2001年7月联合国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各方面问题大会通过《行动纲领》之后采取的所有主动行动。安理会严重关切小武器和轻武器对处于武装冲突局势的平民、尤其是诸如妇女和儿童等易受伤害群体的有害影响,并在这方面回顾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号、2000年8月11日第1314(2000)号、2001年11月20日第1379(2001)号决议和2002年5月7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2/12)。

  “安全理事会鼓励所有会员国继续采取一切措施,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充分执行《行动纲领》所载的各项建议。安理会确认自己有责任审查如何进一步协助处理其所审议局势中的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问题。

  “安全理事会重申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以及在不违反《宪章》的情况下,每个国家为其自卫和安全需要而进口、生产和保留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权利。由于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合法贸易额相当大,安理会鼓励各国采取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切实管制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出口、进口、转口、储存和保管。安理会敦促会员国在转让小武器和轻武器时一贯和负责地使用最终用户证书,并呼吁各国建立有效的国家最终用户证书制度,酌情研究在区域和全球两级建立最终用户证书制度以及信息交流和核查机制的可行性。

  “鼓励武器出口国在小武器和轻武器交易中负起最高程度的责任。所有国家都有责任防止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转移和再出口。安全理事会欢迎建立联合国政府专家组,负责研究是否可能制订一项国际文书,使各国能够及时、可靠地识别和追查非法的小武器和轻武器。安全理事会鼓励在探查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来源和转让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安全理事会强调必须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打击和根除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经纪,呼吁还未这样做的国家酌情建立军火商全国登记处,对于将军火运往禁运区的情况,还登记中间商,包括运输商。安理会敦促各国对非法经纪活动以及违反安全理事会禁运的军火转让施加适当惩罚,并采取适当的强制执行行动。

  “安全理事会强调,各会员国之间、各制裁委员会之间、各专家组和各监测机制之间需要开展合作,分享关于违反安理会军火禁运规定的军火贩子的资料。安全理事会欢迎与有关国家合作查明违反军火禁运的军火贩子。安全理事会呼吁会员国对违反军火禁运的军火贩子施加适当惩罚。在这方面,安理会呼吁会员国向刑警组织的国际武器和爆炸物追踪系统提供技术和财务支助。

  “安全理事会确认联合国小武器问题协调行动机制可以在协助会员国执行《行动纲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这方面,安理会注意到秘书处有关设立一个小武器咨询处的提议。

  “安全理事会确认军火禁运作为目标明确的措施所起的重要作用及其对预防性外交总体战略,特别是在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方面的贡献。在这方面,安理会强调必须更加积极和快速地在受武装冲突威胁、正在进行武装冲突或刚结束武装冲突的国家或区域实施军火禁运,并促进这些禁运的有效执行。安理会还应考虑采取措施,限制向此类区域供应弹药。

  “安全理事会确认执行制裁措施的主要责任在于各国。同时,安理会强调必须根据个别情况酌情设立具体的监测机制或类似安排,以监督安理会所决定的军火禁运的严格执行。安理会可能会探讨加强此类机制的办法,以期更好地协调其工作。安全理事会应考虑创新的对策来处理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同特别是贩运毒品、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和非法开采自然资源及其他资源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安理会呼吁各会员国提供有关此类活动的一切相关资料。

  “安全理事会再次呼吁切实执行安理会各项决议所规定的的军火禁运,并鼓励各会员国向制裁委员会提供有关指控违反军火禁运的现有资料。安全理事会还呼吁各会员国对第1390(2002)号决议所设监测组的报告(S/2002/1050和Corr.1)、安哥拉制裁监测机制的报告(S/2002/1225和Corr.1和2)、塞拉利昂钻石和军火问题专家组的报告(S/2002/1195)和利比里亚问题专家小组的报告(S/2002/470)所提各项建议给予应有的考虑。

  “安理会还强调必须争取有关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商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国际、区域和地方各级其他行动者帮助执行军火禁运。

  “军火禁运可以帮助减少军火流向目标区域和集团,但却不能解决冲突地区内业已存在的武器。因此安全理事会重申,在它所审议的冲突后局势中必须尽可能全面和有效地实施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

  “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至迟于2003年12月就其报告所载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信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信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