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2年第30號

安全理事會2002年10月21日第4639次會議繼續其2002年10月11日第4623次會議審議題為「小武器」的項目,安全理事會主席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重申1999年9月24日的主席聲明(S/PRST/1999/28)、1998年11月19日第1209(1998)號決議和2001年8月31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1/21),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2002年9月20日題為「小武器」的報告(S/2002/1053),並歡迎會員國在2001年7月聯合國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各方面問題大會通過《行動綱領》之後採取的所有主動行動。安理會嚴重關切小武器和輕武器對處於武裝衝突局勢的平民、尤其是諸如婦女和兒童等易受傷害群體的有害影響,並在這方面回顧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號、2000年8月11日第1314(2000)號、2001年11月20日第1379(2001)號決議和2002年5月7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2/12)。

  「安全理事會鼓勵所有會員國繼續採取一切措施,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充分執行《行動綱領》所載的各項建議。安理會確認自己有責任審查如何進一步協助處理其所審議局勢中的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問題。

  「安全理事會重申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的固有權利,以及在不違反《憲章》的情況下,每個國家為其自衛和安全需要而進口、生產和保留小武器和輕武器的權利。由於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合法貿易額相當大,安理會鼓勵各國採取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確保切實管制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出口、進口、轉口、儲存和保管。安理會敦促會員國在轉讓小武器和輕武器時一貫和負責地使用最終用戶證書,並呼籲各國建立有效的國家最終用戶證書制度,酌情研究在區域和全球兩級建立最終用戶證書制度以及信息交流和核查機制的可行性。

  「鼓勵武器出口國在小武器和輕武器交易中負起最高程度的責任。所有國家都有責任防止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非法轉移和再出口。安全理事會歡迎建立聯合國政府專家組,負責研究是否可能制訂一項國際文書,使各國能夠及時、可靠地識別和追查非法的小武器和輕武器。安全理事會鼓勵在探查小武器和輕武器的來源和轉讓方面進行國際合作。

  「安全理事會強調必須採取進一步措施加強國際合作,防止、打擊和根除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非法經紀,呼籲還未這樣做的國家酌情建立軍火商全國登記處,對於將軍火運往禁運區的情況,還登記中間商,包括運輸商。安理會敦促各國對非法經紀活動以及違反安全理事會禁運的軍火轉讓施加適當懲罰,並採取適當的強制執行行動。

  「安全理事會強調,各會員國之間、各制裁委員會之間、各專家組和各監測機制之間需要開展合作,分享關於違反安理會軍火禁運規定的軍火販子的資料。安全理事會歡迎與有關國家合作查明違反軍火禁運的軍火販子。安全理事會呼籲會員國對違反軍火禁運的軍火販子施加適當懲罰。在這方面,安理會呼籲會員國向刑警組織的國際武器和爆炸物追蹤系統提供技術和財務支助。

  「安全理事會確認聯合國小武器問題協調行動機制可以在協助會員國執行《行動綱領》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在這方面,安理會注意到秘書處有關設立一個小武器諮詢處的提議。

  「安全理事會確認軍火禁運作為目標明確的措施所起的重要作用及其對預防性外交總體戰略,特別是在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方面的貢獻。在這方面,安理會強調必須更加積極和快速地在受武裝衝突威脅、正在進行武裝衝突或剛結束武裝衝突的國家或區域實施軍火禁運,並促進這些禁運的有效執行。安理會還應考慮採取措施,限制向此類區域供應彈藥。

  「安全理事會確認執行制裁措施的主要責任在於各國。同時,安理會強調必須根據個別情況酌情設立具體的監測機制或類似安排,以監督安理會所決定的軍火禁運的嚴格執行。安理會可能會探討加強此類機制的辦法,以期更好地協調其工作。安全理事會應考慮創新的對策來處理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同特別是販運毒品、恐怖主義、有組織犯罪和非法開採自然資源及其他資源之間的關係。在這方面,安理會呼籲各會員國提供有關此類活動的一切相關資料。

  「安全理事會再次呼籲切實執行安理會各項決議所規定的的軍火禁運,並鼓勵各會員國向制裁委員會提供有關指控違反軍火禁運的現有資料。安全理事會還呼籲各會員國對第1390(2002)號決議所設監測組的報告(S/2002/1050和Corr.1)、安哥拉制裁監測機制的報告(S/2002/1225和Corr.1和2)、塞拉利昂鑽石和軍火問題專家組的報告(S/2002/1195)和利比里亞問題專家小組的報告(S/2002/470)所提各項建議給予應有的考慮。

  「安理會還強調必須爭取有關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商業和金融機構以及國際、區域和地方各級其他行動者幫助執行軍火禁運。

  「軍火禁運可以幫助減少軍火流向目標區域和集團,但卻不能解決衝突地區內業已存在的武器。因此安全理事會重申,在它所審議的衝突後局勢中必須儘可能全面和有效地實施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

  「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至遲於2003年12月就其報告所載各項建議的執行情況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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