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6年第15号

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6年3月29日安全理事会第5403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不扩散问题”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重申它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承诺,并回顾缔约国有权按照该条约的第一条及第二条,不受歧视地为和平目的进行核能的研究、生产和利用。

  “安全理事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向它提交的许多国际原子能机构有关伊朗核计划的报告和决议,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2月份的决议(GOV/2006/14)。

  “安全理事会又严重关切地注意到,总干事2006年2月27日的报告(GOV/2006/15)列举了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和关切,包括一些可能涉及军事核层面的问题,并注意到国际原子能机构无法得出伊朗没有未经申报的核材料或核活动的结论。

  “安全理事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伊朗决定恢复与浓缩有关的活动,其中包括研究与发展,并中止根据《附加议定书》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开展的合作。

  “安全理事会呼吁伊朗采取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特别是其第GOV/2006/14号决议执行部分第1段所要求的步骤,这些步骤是确信伊朗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和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不可或缺的,并为此强调,再次全面和持续地暂停包括研究与发展在内的所有与浓缩有关的活动和后处理活动,并由原子能机构予以核查尤为重要。

  “安全理事会表示深信,暂停活动和伊朗全面、可核查地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出的要求将有助于通过外交途径谈判解决问题,保证伊朗的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并强调国际社会愿积极努力寻找这样一个解决办法,这也有利于其他地区的核不扩散努力。

  “安全理事会大力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发挥作用,赞扬和鼓励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总干事和秘书处不断作出专业和公平的努力,解决在伊朗的悬而未决的问题,并强调国际原子能机构有必要继续开展工作,澄清与伊朗核计划有关的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

  “安全理事会要求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在30天内向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并同时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伊朗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所要求的步骤的情况,供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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