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三〇二号决议

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三〇二号决议(1971)


安全理事会

考虑到文件S/10182和文件S/l0251中所载塞内加尔对葡萄牙的控诉,

回顾理事会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七八号决议(1963)、一九六五年五月十九日第二〇四号决议(1965)和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九日第二七三号决议(1969)

已经审议依照一九七一年七月十五日第二九四号决议(1971)所设立安全理事会特派团的报告书,

对这一地区内和平与安全饱受威胁的不安全和不稳定气氛,深感关切

断定照特派团在报告书中所建议,必须确保消除这一地区内紧张局势的根由和建立信赖和平及安全的气氛的先决条件,

1.对依照第二九四号决议(1971)设立的安全理事会特派团所完成的工作表示感慰

2.注意到特派团在报告书第一二八段中所提的建议,表示满意

3.重申理事会第二九四号决议(1971)的规定,其中谴责几内亚(比绍)的葡萄牙军队自一九六三年以来一再对塞内加尔人民和村庄进行的暴力和破坏行为;

4.强烈惋惜葡萄牙政府不和特派团合作,使特派团不能充分实施第二九四号决议(1971)第四段给它的任务;

5.要求葡萄牙政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a)使塞内加尔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充分受到尊重;

(b)阻止对塞内加尔领土和人民进行暴力和破坏行为,以求对于保障这一区域的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6.要求葡萄牙政府充分尊重几内亚(比绍)人民的不可剥夺的自决和独立权利;

7.要求葡萄牙政府不再延迟采取必要措施,使得几内亚(比绍)人民能够行使这种不可剥夺的权利;

8.安全理事会主席和秘书长经常检查这个问题,并在适当时期内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本决议执行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9.宣布葡萄牙如不遵行本决议的规定,安全理事会将集会考虑局势所需要的行动和步骤;

10.决定继续据有本问题。


第一六〇一次会议以十四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一(美利坚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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