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三〇二號決議

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三〇二號決議(1971)


安全理事會

考慮到文件S/10182和文件S/l0251中所載塞內加爾對葡萄牙的控訴,

回顧理事會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七八號決議(1963)、一九六五年五月十九日第二〇四號決議(1965)和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九日第二七三號決議(1969)

已經審議依照一九七一年七月十五日第二九四號決議(1971)所設立安全理事會特派團的報告書,

對這一地區內和平與安全飽受威脅的不安全和不穩定氣氛,深感關切

斷定照特派團在報告書中所建議,必須確保消除這一地區內緊張局勢的根由和建立信賴和平及安全的氣氛的先決條件,

1.對依照第二九四號決議(1971)設立的安全理事會特派團所完成的工作表示感慰

2.注意到特派團在報告書第一二八段中所提的建議,表示滿意

3.重申理事會第二九四號決議(1971)的規定,其中譴責幾內亞(比紹)的葡萄牙軍隊自一九六三年以來一再對塞內加爾人民和村莊進行的暴力和破壞行為;

4.強烈惋惜葡萄牙政府不和特派團合作,使特派團不能充分實施第二九四號決議(1971)第四段給它的任務;

5.要求葡萄牙政府立即採取有效措施:

(a)使塞內加爾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充分受到尊重;

(b)阻止對塞內加爾領土和人民進行暴力和破壞行為,以求對於保障這一區域的和平與安全作出貢獻;

6.要求葡萄牙政府充分尊重幾內亞(比紹)人民的不可剝奪的自決和獨立權利;

7.要求葡萄牙政府不再延遲採取必要措施,使得幾內亞(比紹)人民能夠行使這種不可剝奪的權利;

8.安全理事會主席和秘書長經常檢查這個問題,並在適當時期內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本決議執行情況,但最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9.宣布葡萄牙如不遵行本決議的規定,安全理事會將集會考慮局勢所需要的行動和步驟;

10.決定繼續據有本問題。


第一六〇一次會議以十四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一(美利堅合眾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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