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39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394(200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395(2002)号决议
2002年2月27日安全理事会第4481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396(200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2001年3月7日第1343(2001)号决议,
注意到安全理事会定于2002年5月6日或以前对第1343(2001)号决议第5至第7段所规定的措施进行下一次六个月审查,
认识到监测第1343(2001)号决议所载规定的执行情况的重要性,
1. 注意到利比里亚问题专家小组按照第1343(2001)号决议第19段于2001年10月26日提出的报告(S/2001/1015);
2. 表示打算充分审议该报告;
3. 同时决定,重新设立按照第1343(2001)号决议第19段任命的专家小组,为期五个星期,至迟于2002年3月11日开始;
4. 专家小组前往利比里亚和各邻国进行后续评估,以便调查利比里亚政府遵守第1343(2001)号决议第2段的情况和任何违反第5、第6和第7段的情况,编写简短独立审查报告,并且通过第1343(2001)号决议第14段所设委员会至迟于2002年4月8日向安理会提出报告以及该小组关于此项任务的意见和建议;
5.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同第1343(2001)号决议第14段所设委员会协商,任命不超过五名专家,酌情尽可能利用按照第1343(2001)号决议第19段任命的专家小组成员的专门知识,并请秘书长作出必要的财务安排,以支持小组的工作;
6. 吁请所有国家在按照上文第5段任命的专家小组履行任务时给予充分合作;
7.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481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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