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39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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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 重申其2001年3月7日第1343(2001)號決議,
- 注意到安全理事會定於2002年5月6日或以前對第1343(2001)號決議第5至第7段所規定的措施進行下一次六個月審查,
- 認識到監測第1343(2001)號決議所載規定的執行情況的重要性,
- 1. 注意到利比里亞問題專家小組按照第1343(2001)號決議第19段於2001年10月26日提出的報告(S/2001/1015);
- 2. 表示打算充分審議該報告;
- 3. 同時決定,重新設立按照第1343(2001)號決議第19段任命的專家小組,為期五個星期,至遲於2002年3月11日開始;
- 4. 請專家小組前往利比里亞和各鄰國進行後續評估,以便調查利比里亞政府遵守第1343(2001)號決議第2段的情況和任何違反第5、第6和第7段的情況,編寫簡短獨立審查報告,並且通過第1343(2001)號決議第14段所設委員會至遲於2002年4月8日向安理會提出報告以及該小組關於此項任務的意見和建議;
- 5. 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同第1343(2001)號決議第14段所設委員會協商,任命不超過五名專家,酌情儘可能利用按照第1343(2001)號決議第19段任命的專家小組成員的專門知識,並請秘書長作出必要的財務安排,以支持小組的工作;
- 6. 籲請所有國家在按照上文第5段任命的專家小組履行任務時給予充分合作;
- 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48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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