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41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412(200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413(2002)号决议
2002年5月23日安全理事会第4541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414(200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以往关于阿富汗问题的各项决议,特别是2001年12月20日第1386(2001)号决议,
又重申对阿富汗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
支持根据《联合国宪章》根除恐怖主义的国际努力,并重申2001年9月12日第1368(2001)号和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号决议,
认识到在阿富汗全境提供安全、维持法律和秩序的责任在于阿富汗人自己,并在这方面欢迎阿富汗临时当局与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合作,
感谢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在组织和指挥国际安全援助部队方面发挥领导作用,并感激地认识到许多国家对国际安全援助部队作出贡献,
欢迎土耳其外交部长2002年5月7日给秘书长的信(S/2002/568),并注意到土耳其在信中表示愿承担指挥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领导任务,
回顾2001年12月19日阿卜杜拉·阿卜杜拉博士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001/1223),
断定阿富汗局势仍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决心与按照《波恩协定》成立的阿富汗临时当局及其后续机构进行协商,确保充分执行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任务,
为此,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第1386(2001)号决议规定的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授权从2002年6月20日起延长六个月;
2. 授权参加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任务;
3. 吁请会员国向国际安全援助部队提供人员、装备和其他资源,并向依照第1386(2001)号决议设立的信托基金捐款;
4. 国际安全援助部队领导人通过秘书长每月报告部队任务执行情况;
5.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541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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