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41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12(2002)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13(2002)號決議
2002年5月23日安全理事會第4541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414(200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以往關於阿富汗問題的各項決議,特別是2001年12月20日第1386(2001)號決議,
又重申對阿富汗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
支持根據《聯合國憲章》根除恐怖主義的國際努力,並重申2001年9月12日第1368(2001)號和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號決議,
認識到在阿富汗全境提供安全、維持法律和秩序的責任在於阿富汗人自己,並在這方面歡迎阿富汗臨時當局與國際安全援助部隊合作,
感謝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在組織和指揮國際安全援助部隊方面發揮領導作用,並感激地認識到許多國家對國際安全援助部隊作出貢獻,
歡迎土耳其外交部長2002年5月7日給秘書長的信(S/2002/568),並注意到土耳其在信中表示願承擔指揮國際安全援助部隊的領導任務,
回顧2001年12月19日阿卜杜拉·阿卜杜拉博士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01/1223),
斷定阿富汗局勢仍然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決心與按照《波恩協定》成立的阿富汗臨時當局及其後續機構進行協商,確保充分執行國際安全援助部隊的任務,
為此,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第1386(2001)號決議規定的國際安全援助部隊的授權從2002年6月20日起延長六個月;
2. 授權參加國際安全援助部隊的會員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國際安全援助部隊的任務;
3. 籲請會員國向國際安全援助部隊提供人員、裝備和其他資源,並向依照第1386(2001)號決議設立的信託基金捐款;
4. 國際安全援助部隊領導人通過秘書長每月報告部隊任務執行情況;
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54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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