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45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451(200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452(2002)号决议
2002年12月20日安全理事会第4678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453(200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号、2000年12月19日第1333(2000)号、2001年7月30日第1363(2001)号和2002年1月16日第1390(2002)号决议,
表示决心促进按照联合国有关决议履行反恐怖主义的义务,
重申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号决议,并重申支持根据《联合国宪章》根除恐怖主义的国际努力,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第1267(1999)号决议第4(b)段和第1390(2002)号决议第1和第2(a)段的规定不适用于经有关国家决定属于下列情况的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a) 为基本开支所必需,包括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贷款、药品和医疗、税款、保险费以及水电费,或者专用于支付合理的专业人员费用和偿还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费用,或常规持有或维持冻结的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所需要的规费或服务费,但需有关国家先将酌情授权动用这类资金、资产或资源的意图通知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下称“委员会”),而且委员会在收到该通知后48小时内没有决定反对;
(b) 为特殊开支所必需,但需有关国家将这类决定通知委员会并获委员会批准;
2. 决定所有国家可以允许将下列款项加进第1267(1999)号决议第4(b)段和第1390(2002)号决议第1和第2(a)段规定制约的帐户:
(a) 这些帐户应得的利息或其他收入;或
(b) 根据这些帐户受到第1267(1999)号第1333(2000)号第1390(2002)号决议规定的制约之日以前产生的合同、协定或义务而应得的付款,
但是任何这类利息、其他收入和付款继续受上述规定的制约;
3. 决定委员会,除了第1267(1999)号决议第6段和第1390(2002)号决议第5段所述任务之外,应:
(a) 维持并定期增补一份已通知委员会打算在执行有关决议时适用上文第1(a)段的规定,而且委员会对此没有决定反对的国家的名单;以及
(b) 审议并酌情批准关于上文第1(b)段所述特殊开支的请求;
4. 决定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第1267(1999)号决议第4(b)段的例外规定不再有效;
5. 促请会员国在执行第1373(2001)号决议时充分顾到上文所述各项考虑;
6.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4678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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