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659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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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 重申其以往关于阿富汗的各项决议,尤其是2001年11月14日第1378(2001)号、2001年12月6日第1383(2001)号和2005年3月24日第1589(2005)号决议,
- 重申对阿富汗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充分承诺,
- 承诺继续支持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重建国家,巩固宪政民主基础,恢复他们在国际大家庭中的应有地位,
- 强调阿富汗人民享有自由决定自身未来的不可剥夺权利,
- 决心帮助阿富汗政府和人民在圆满完成波恩进程的基础上继续前进,
- 确认今后的各种挑战彼此关联,并申明安全、施政和发展方面的持续进展相辅相成,而在此过程中能力建设必不可少,
- 确认仍然必须打击恐怖主义和毒品威胁,必须对付塔利班、基地组织和其他极端主义团伙构成的威胁,
- 强调区域合作是促进阿富汗安全与发展的有效途径,
- 欣见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长2006年2月6日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告知已于2006年1月31日在伦敦启动“阿富汗契约”,
- 1. 认可“阿富汗契约”及其各附件,认为它们提供了阿富汗政府和国际社会之间伙伴关系的框架,而此种伙伴关系构成契约中所述相互承诺的基础;
- 2. 吁请阿富汗政府、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和国际组织全面落实《契约》及其各附件;
- 3. 申明联合国在阿富汗发挥着公正的中心作用,包括协调为实施《契约》作出的努力;期待早日成立由阿富汗政府和联合国共同主持的协调和监测联合委员会,下设一个秘书处为其提供支持;
- 4. 欣见阿富汗政府提出《阿富汗暂订国家发展战略》(《暂订发展战略》),伦敦会议与会者作出政治、安全和财政方面的承诺;注意到供执行《暂订发展战略》之用的财政援助现已达到105亿美元;还注意到阿富汗政府打算通过巴黎俱乐部寻求减免债务;
- 5. 确认鸦片种植、生产和贩运对阿富汗安全、发展和施政以及对区域和国际社会都构成危险,欣见阿富汗政府在伦敦会议上提出了经修订的国家毒品管制战略,并鼓励国际社会通过向禁毒信托基金捐款等途径,进一步支持该战略中确定的四项优先工作;
- 6. 确认北约继续承诺领导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安援部队),欣见北约通过了订正行动计划,使安援部队能够在阿富汗全境继续扩大行动范围,在行动上与“持久自由行动”进行更密切的协作,并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协助阿富汗安全部队进行军事方面的训练和行动部署;
- 7. 宣布准备根据秘书长适时提出的、内含关于联阿援助团今后任务和结构的建议的报告,采取进一步行动,支持执行《契约》及其附件;
- 8.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374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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