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71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712(200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713(2006)号决议
2006年9月29日安全理事会第5543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714(2006)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苏丹局势的各项决议,特别是2006年3月29日第1665(2006)号、2005年12月21日第1651(2005)号、2005年3月29日第1591(2005)号和2004年7月30日第1556(2004)号决议,以及关于苏丹的各项主席声明,
再次强调坚决致力于苏丹全国的和平事业,全面执行2005年1月9日《全面和平协定》,全面执行各方为解决达尔富尔冲突而商定的框架(《达尔富尔和平协定》),结束达尔富尔发生的暴力和凶残行为,
敦促尚未签署《达尔富尔和平协议》的各方毫不拖延地签署协议,不采取任何有碍《协议》的执行的行动,又敦促已经签署《协议》的各方毫不拖延地履行其义务,
谴责持续不断的暴力行为、有罪不罚现象和由此造成人道主义局势的恶化,重申深为关切平民和人道主义工作者的安全以及人道主义援助能否送达需要援助的人,呼吁达尔富尔各方立即停止进攻行动,不再发动暴力袭击,
赞扬非洲联盟、秘书长和该区域领导人为促进达尔富尔和平与稳定作出的努力,并重申对他们的全力支持,
回顾秘书长根据第1591(2005)号决议第3(b)段任命、并经第1651(2005)号决议和第1665(2006)号决议延长任期的专家组2006年7月25日的中期情况通报,期待收到专家组2006年8月31日提交第1591(200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目前正在审议之中的最后报告,表示打算进一步研究专家组的建议,并考虑下一步适当步骤,
强调必须遵守适用于联合国行动及参与此类行动人员的《宪章》关于特权和豁免的各项规定以及《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
重申它致力于维护苏丹主权、统一、独立和领土完整,并回顾睦邻、互不干涉和合作原则在该区域各国间关系中的重要性,
认定苏丹局势继续对该区域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将最初根据第1591(2005)号决议任命、并经第1651(2005)号决议和第1665(2006)号决议延长任期的专家组的任务期限延长到2007年9月29日,秘书长任命第五位成员,使小组能更好地完成任务,并请秘书长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2. 专家组至迟于2007年3月29日提供关于其工作的中期情况通报,至迟在本决议通过后90天向第1591(2005)号决议第3(a)段所设委员会提交临时报告,并至迟在其任务期结束前30天向安理会提交最后报告和它的结论和建议;
3. 敦促所有国家、联合国相关机构、非洲联盟和其他有关各方与委员会和专家组充分合作,尤其是提供它们所掌握的任何有关第1591(2005)号第1556(2004)号决议规定措施执行情况的信息;
4.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543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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