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73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737(200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738(2006)号决议
2006年12月23日安全理事会第5613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739(2007)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铭记联合国宪章》规定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并强调必须采取措施以预防和解决冲突,
重申其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265(1999)号第1296(2000)号第1674(2006)号决议及关于在冲突区保护联合国人员、有关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的第1502(2003)号决议以及其他相关决议和主席声明,
重申决心信守《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一至四项)所列的宗旨和《宪章》第二条(第一至七项)所列的原则,包括决心信守所有国家政治独立、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并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
重申武装冲突当事方负有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得到保护的主要责任,
回顾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尤其是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第三公约》及1977年6月8日附加议定书,特别是关于保护在武装冲突区执行危险职业任务的新闻记者的《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七十九条,
强调国际人道主义法已作出规定,禁止故意攻击平民,这些攻击行为在武装冲突局势中构成战争罪,并回顾各国需要终止这类犯罪行为不受惩罚的局面,
回顾日内瓦四公约》缔约国有义务搜捕据称曾严重违反或曾下令严重违反这些公约的人,并有义务将其提交本国法院审判,而不论其国籍为何,或将其移交另一有关国家审判,但条件是,该国已根据初步确凿证据对这些人立案,
提请各国注意各种司法与和解机制,其中包括国家、国际和“混合”刑事法院和法庭及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指出这些机制不仅可以推动追究个人对重大罪行的责任,而且可以推进和平、真相、和解和受害人的权利,
确认必须采取全面、一贯和注重行动的方针,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包括尽早作出规划,为此强调需要采取广泛的预防冲突战略,全面消除造成武装冲突的根源,通过促进可持续发展、消除贫穷、实现民族和解、善治、民主、法治以及尊重和保护人权,来加强对平民的长期保护,
严重关切世界上许多地方频频发生在武装冲突中针对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暴力行为,尤其是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蓄意攻击,
认识到安全理事会审议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新闻记者的问题是因为该问题紧迫而重要,并认识到秘书长可发挥宝贵作用,就这一问题提供更多信息,
1. 谴责在武装冲突局势中故意攻击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为,并呼吁所有当事方终止这种做法;
2. 为此回顾,在武装冲突区执行危险职业任务的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只要不采取任何行动损害自己的平民身份,就应视为平民,并享受平民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这项规定不妨碍获准随军采访的战地新闻记者享有《日内瓦第三公约》第四条(子)款第四项规定的战俘身份的权利;
3. 又回顾媒体设备和设施为民用物体,因此不应成为攻击或报复的对象,除非它们是军事目标;
4. 再次谴责在武装冲突局势中煽动针对平民的暴力的所有行为,还重申需要根据有关国际法,将煽动这种暴力的人绳之以法,表示安理会愿意在核准特派团时,酌情考虑对煽动实施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媒体广播采取措施;
5. 回顾安理会曾要求武装冲突所有当事方全面遵守有关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包括保护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相关国际法规定的对其适用的义务;
6. 敦促武装冲突当事国和所有其他当事方竭尽全力防止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侵害平民,包括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为;
7. 为此强调各国有责任遵守相关的国际法义务,杜绝有罪不罚现象,起诉应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
8. 敦促武装冲突局势所有当事方尊重作为平民的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职业独立性和权利;
9. 回顾在武装冲突局势中蓄意以平民和其他受保护人员为目标以及系统地公然普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行为,可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为此重申安理会随时准备审议这些局势,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步骤;
10. 邀请尚未加入《日内瓦四公约1977年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国家尽早加入这两项议定书;
11. 申明安理会将严格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议程项目下,处理武装冲突中保护新闻记者的问题;
12. 秘书长把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和安保问题作为一个分项,列入他下一次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报告。

第5613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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