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73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37(20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38(2006)號決議
2006年12月23日安全理事會第5613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739(2007)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銘記聯合國憲章》規定安全理事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並強調必須採取措施以預防和解決衝突,
重申其關於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265(1999)號第1296(2000)號第1674(2006)號決議及關於在衝突區保護聯合國人員、有關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的第1502(2003)號決議以及其他相關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決心信守《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一至四項)所列的宗旨和《憲章》第二條(第一至七項)所列的原則,包括決心信守所有國家政治獨立、主權平等和領土完整的原則,並尊重所有國家的主權,
重申武裝衝突當事方負有採取一切可行步驟確保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平民得到保護的主要責任,
回顧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尤其是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第三公約》及1977年6月8日附加議定書,特別是關於保護在武裝衝突區執行危險職業任務的新聞記者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七十九條,
強調國際人道主義法已作出規定,禁止故意攻擊平民,這些攻擊行為在武裝衝突局勢中構成戰爭罪,並回顧各國需要終止這類犯罪行為不受懲罰的局面,
回顧日內瓦四公約》締約國有義務搜捕據稱曾嚴重違反或曾下令嚴重違反這些公約的人,並有義務將其提交本國法院審判,而不論其國籍為何,或將其移交另一有關國家審判,但條件是,該國已根據初步確鑿證據對這些人立案,
提請各國注意各種司法與和解機制,其中包括國家、國際和「混合」刑事法院和法庭及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指出這些機制不僅可以推動追究個人對重大罪行的責任,而且可以推進和平、真相、和解和受害人的權利,
確認必須採取全面、一貫和注重行動的方針,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包括儘早作出規劃,為此強調需要採取廣泛的預防衝突戰略,全面消除造成武裝衝突的根源,通過促進可持續發展、消除貧窮、實現民族和解、善治、民主、法治以及尊重和保護人權,來加強對平民的長期保護,
嚴重關切世界上許多地方頻頻發生在武裝衝突中針對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暴力行為,尤其是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蓄意攻擊,
認識到安全理事會審議在武裝衝突中保護新聞記者的問題是因為該問題緊迫而重要,並認識到秘書長可發揮寶貴作用,就這一問題提供更多信息,
1. 譴責在武裝衝突局勢中故意攻擊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行為,並呼籲所有當事方終止這種做法;
2. 為此回顧,在武裝衝突區執行危險職業任務的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只要不採取任何行動損害自己的平民身份,就應視為平民,並享受平民應有的尊重和保護。這項規定不妨礙獲准隨軍採訪的戰地新聞記者享有《日內瓦第三公約》第四條(子)款第四項規定的戰俘身份的權利;
3. 又回顧媒體設備和設施為民用物體,因此不應成為攻擊或報復的對象,除非它們是軍事目標;
4. 再次譴責在武裝衝突局勢中煽動針對平民的暴力的所有行為,還重申需要根據有關國際法,將煽動這種暴力的人繩之以法,表示安理會願意在核准特派團時,酌情考慮對煽動實施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媒體廣播採取措施;
5. 回顧安理會曾要求武裝衝突所有當事方全面遵守有關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包括保護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相關國際法規定的對其適用的義務;
6. 敦促武裝衝突當事國和所有其他當事方竭盡全力防止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侵害平民,包括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行為;
7. 為此強調各國有責任遵守相關的國際法義務,杜絕有罪不罰現象,起訴應對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
8. 敦促武裝衝突局勢所有當事方尊重作為平民的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職業獨立性和權利;
9. 回顧在武裝衝突局勢中蓄意以平民和其他受保護人員為目標以及系統地公然普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行為,可能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為此重申安理會隨時準備審議這些局勢,並在必要時採取適當步驟;
10. 邀請尚未加入《日內瓦四公約1977年第一和第二附加議定書》的國家儘早加入這兩項議定書;
11. 申明安理會將嚴格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議程項目下,處理武裝衝突中保護新聞記者的問題;
12. 秘書長把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和安保問題作為一個分項,列入他下一次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報告。

第561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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