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04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03(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04(2008)号决议
2008年3月13日安全理事会第5852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05(200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各项决议,尤其是第1649(2005)号第1771(2007)号第1794(2007)号第1797(2008)号决议,以及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大湖区的各项主席声明,
重申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卢旺达共和国以及该区域所有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承诺,
表示严重关切解放卢旺达民主力量(卢民主力量)、前卢旺达武装部队(前卢部队)/联攻派以及刚果民主共和国与卢旺达共和国两国政府2007年11月9日在内罗毕签署的联合公报(S/2007/679)(内罗毕公报)中提及的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活动的其他卢旺达武装团体继续存在,对整个大湖区的和平与安全继续构成严重威胁,
痛惜卢民主力量、前卢部队/联攻派和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活动的其他卢旺达武装团体持续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尤其谴责这些团体实施的性暴力,回顾其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关于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的第1612(2005)号决议以及安全理事会核可的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结论(S/AC.51/2007/17),
确认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该区域其他国家及其国际伙伴为解决其共同安全关切以及实现并维持区域和平与稳定而作的承诺和持续努力,它们尤其反映于内罗毕公报及2007年12月4日和5日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三方加一联合委员会高级别会议的结论中,
回顾2006年12月15日在内罗毕签署的《大湖区安全、稳定和发展公约》,强调承诺不支持反叛武装团体,并承诺开展合作,以解除现有反叛武装团体的武装并予以解散,
欢迎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决定在基桑加尼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卢民主力量、前卢部队/联攻派和其他卢旺达武装团体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存在的问题,
支持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联刚特派团)为促进这些团体的自愿解除武装、复员、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会(复员方案)而正在作出的努力,
又表示严重关切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继续存在其他卢旺达武装团体和民兵,导致整个区域持续存在不安全气氛,强调2008年1月23日在戈马签署的承诺书和内罗毕公报是朝恢复大湖区持久和平与稳定方向迈出的重大一步,吁请戈马承诺书的签署方立即采取行动予以支持,并表示打算继续密切监测其执行情况,
1. 要求卢民主力量、前卢部队/联攻派和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活动的其他卢旺达武装团体的所有成员立即放下武器,立即无条件向刚果当局和联刚特派团报到,以接受解除武装、复员、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会;
2. 又要求卢民主力量、前卢部队/联攻派和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活动的其他卢旺达武装团体立即停止招募和使用儿童,释放所有与其有关系的儿童,并终止基于性别的暴力,特别是强奸和其他形式性虐待,以及所有其他形式暴力,同时强调必须将应对此负责者绳之以法;
3. 回顾联刚特派团的任务是协助已解除武装的外国战斗人员及其家属自愿复员和遣返,并根据自身能力,在其各单位的部署区内采用一切必要手段,支持刚果民主共和国武装部队(刚果(金)武装部队)各整编旅主导的行动,以期解除决意顽抗的武装团体的武装,从而确保他们参与解除武装、复员、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会进程;
4. 吁请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加强合作,实施其根据内罗毕公报承担的义务,特别是要创造有利于已复员战斗人员遣返的条件;
5. 回顾第1649(2005)号第1698(2006)号决议扩展了第1596(2005)号决议第13和第15段规定的定向措施,包括旅行禁令和资产冻结,尤其适用于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活动的武装团体中那些阻碍这些团体所属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和自愿遣返或重新安置的政治和军事领导人,强调这些措施适用卢民主力量、前卢部队/联攻派和上述决议各项规定所指认的其他卢旺达武装团体的领导人;
6. 商定在即将对上文第5段所述措施进行的审议过程中,考虑酌情将这些措施扩大适用于卢民主力量、前卢部队/联攻派或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活动的其他卢旺达武装团体的其他成员或向他们提供其他形式援助的人,同时考虑到这些人员对复员方案进程的参与或对这个进程作出的贡献;
7. 强调第1493(2003)号决议实施的、经第1596(2005)号决议扩展适用范围的军火禁运禁止向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外国武装团体和非法刚果民兵,包括卢民主力量、前卢部队/联攻派和其他卢旺达武装团体,提供武器和任何相关物资或技术培训和援助;
8. 吁请会员国考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国民或从其境内向卢民主力量、前卢部队/联攻派或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活动的其他卢旺达武装团体提供任何财政、技术或其他形式支持,或使其受益;
9. 再次吁请所有国家加强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合作,并向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10.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852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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