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87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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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888(2009)号决议 |
安全理事会,
- 决心按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目标,以促进国际稳定的方式,并根据各国安全不受减损的原则,寻求建立对所有国家都更加安全的世界,并为建立无核武器世界创造条件,
- 重申1992年1月31日在安理会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级会议上通过的主席声明(S/23500),包括全体会员国都必须履行其对军控和裁军的义务,防止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在一切方面的扩散,
- 又回顾上述声明(S/23500)强调所有会员国都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以和平方式解决在这方面对维护区域和全球稳定具有威胁或破坏作用的任何问题,
- 重申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 铭记联合国其他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以及裁军谈判会议在裁军、军控和不扩散领域的责任,并支持它们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强调《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依然是核不扩散机制的基石以及谋求核裁军与和平利用核能的根本基础,
- 重申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坚定承诺,重申坚信应维护和加强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确保有效执行该条约,在这方面,回顾历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的成果,包括1995年和2000年的最后文件,
- 呼吁在裁军问题各方面取得进一步进展,以加强全球安全,
- 回顾在2008年11月19日举行的安理会会议上通过的主席声明(S/PRST/2008/43),
- 欢迎已经废除其核武器计划或放弃拥有核武器的那些无核武器国家的决定,
- 欢迎核武器国家进行和完成的核武器削减和裁军努力,并强调须按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六条,在核裁军领域进一步努力,
- 在这方面欢迎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决定谈判缔结一项全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新协议,以取代2009年12月到期的《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
- 欢迎并支持在缔结无核武器区条约方面已采取的步骤,并重申坚信在有关区域各国间自由达成的安排基础上,按照1999年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的指导方针建立国际公认的无核武器区,将增进全球和区域的和平与安全,加强核不扩散机制,并有助于实现核裁军目标,
- 注意到其在这方面支持2010年4月30日在纽约举行建立无核武器区条约缔约国和签署国第二次会议,
- 重申安全理事会通过的所有其他相关的不扩散决议,
- 严重关切核恐怖主义的威胁,并确认所有国家都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恐怖分子获得核材料或核技术援助,
- 感兴趣地注意到关于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协调举行和平利用核能问题国际会议的倡议,
- 表示支持召开2010年全球核安全峰会,
- 申明支持《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及其2005年修正案以及《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公约》,
- 确认《打击核恐怖主义全球倡议》和八国集团全球伙伴关系计划取得的进展,
- 注意到民间社会在促进《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有各项目标方面的贡献,
- 重申其第1540(2004)号决议,重申各国必须充分执行其中的各项措施,并吁呼所有会员国以及国际和区域组织与该决议所设委员会积极合作,包括在第1810(2008)号决议要求进行的全面审议过程中与其积极合作,
- 1. 强调应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不遵守不扩散义务的情势,由安理会认定该情势是否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并强调安全理事会在应对此类威胁方面的首要责任;
- 2. 吁请《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全面遵守该条约规定的所有义务并履行根据该条约作出的承诺;
- 3. 指出缔约国只有自身遵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规定的义务,才能确保享受该条约带来的益处;
- 4. 吁请未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所有国家作为无核武器国家加入该条约,以尽早实现该条约的普遍性,并在加入该条约之前,恪守该条约的各项条款;
- 5. 吁请《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依照该条约第六条的规定,承诺就有关核武器削减和裁军的有效措施并就一项在严格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真诚地进行谈判,吁请所有其他国家加入这一努力;
- 6. 吁请《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有缔约国开展合作,以使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10年审议大会能够成功加强该条约,并围绕该条约的所有三个支柱——不扩散、和平利用核能和裁军——订立可以实现的现实目标;
- 7. 吁请所有国家不进行核试爆,签署并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全面禁试条约》),从而使该条约早日生效;
- 8. 吁请裁军谈判会议尽早就禁止生产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用裂变材料谈判一项条约,欢迎裁军谈判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其2009年工作计划,请所有会员国开展合作,引导裁军谈判会议早日开始实质性工作;
- 9. 回顾第984(1995)号决议注意到五个核武器国家各自作出的声明,其中作出了不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无核武器缔约国使用核武器的安全保证,申明此种安全保证强化了核不扩散机制;
- 10. 对安全理事会已经采取行动的不扩散机制当前面临的重大挑战甚表关切,要求有关各方全面遵守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规定的各项义务,再次吁请有关各方早日通过谈判解决这些问题;
- 11. 鼓励谋求维持或发展本国相关领域能力的国家在降低扩散风险和恪守保障监督、安全和安保方面国际最高标准的框架下,为确保开发核能和平利用而作出的努力;
- 12. 强调《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四条确认该条约缔约国拥有按照该条约第一和第二条的规定不受歧视地开展为和平目的而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的不容剥夺的权利,并在此回顾《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三条和《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第二条的规定;
- 13. 吁请各国对核燃料循环相关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更加严格的国家管制;
- 14. 鼓励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核燃料循环多边措施方面所做的工作,包括核燃料供应保障和有关措施,以此作为满足对核燃料和核燃料服务的不断扩大的需求和尽量降低扩散风险的有效手段,并敦促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尽快为此商定各项措施;
- 15. 申明国际原子能机构有效的保障监督对防止核扩散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合作必不可少,在这方面:
a. 吁请尚未使全面保障监督协定或经修订的“小数量议定书”生效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有无核武器缔约国立即使这些文书生效;
b. 吁请所有国家签署、批准并履行附加议定书,该议定书与全面保障监督协定构成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体系的基本要素;
c. 着重指出所有会员国均须确保国际原子能机构继续拥有一切必要的资源和授权,以核查核材料和设施的申报用途和不存在未申报的活动,并使原子能机构能酌情向安理会相应报告情况;
- 16. 鼓励各国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供必要合作,使其能够核查一国是否遵守其保障监督义务,并申明安全理事会决心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授权,支持原子能机构为此作出努力;
- 17. 承诺毫不拖延地处理任何国家通知将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情况,包括相关国家按照该条约第十条规定在声明中所述的事件,同时注意到在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进行审议的过程中,就确定《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可以集体回应退约通知书的办法所进行的讨论,申明按照国际法,一国仍须对其在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前实施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 18. 鼓励各国作为核出口的一个条件,要求接受国同意,一旦其终止、退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协定,或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发现其违反保障监督协定,供应国有权要求接受国返还在其终止、退出或违反保障监督协定前提供的核材料和设备以及使用这些材料或设备生产的任何特殊核材料;
- 19. 鼓励各国在作出核出口决定时,考虑接受国是否已经签署和批准根据附加议定书范本拟订的附加议定书;
- 20. 敦促各国作为核出口的一个条件,要求接受国同意,如果接受国终止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协定,保障监督将继续适用于终止保障监督前提供的核材料和设备,包括使用这些材料或设备生产的任何特殊核材料;
- 21. 呼吁普遍恪守《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及其2005年修正案以及《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公约》;
- 22. 欢迎安全理事会第1540(200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2009年3月有关更有效地利用现有筹资机制的建议,包括考虑设立一个自愿基金,并申明承诺确保有效持续地支持1540委员会的活动,从而促进会员国全面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
- 23. 重申会员国须全面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以防止该决议所界定的非国家行为者获取或援助和资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材料及其运载工具,呼吁会员国与该决议所设委员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积极合作,包括应其请求为其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提供援助,并在这方面欢迎即将对第1540(2004)号决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议,以增强其有效性,并吁请所有国家积极参与这一审议;
- 24. 吁请会员国分享最佳做法,以改进安全标准和核安全措施,并提高核安全标准,减少核恐怖主义风险,以求在四年之内达到所有易流失的核材料都能免遭此类风险的目标;
- 25. 吁请所有国家尽职管理、并在技术和经济可行的范围内尽量减少为民用目的使用的高浓缩铀,包括努力将研究堆和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流程转向使用低浓缩铀燃料和靶件;
- 26. 吁请所有国家提高本国在其全境探测、慑止和阻止非法贩运核材料的能力,并吁请有能力这样做的国家努力加强这方面的国际伙伴关系和能力建设;
- 27. 敦促所有国家根据本国的管辖权和立法,并遵照国际法,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措施,防止扩散融资和运输,加强出口管制,确保敏感材料的安全,并控制无形技术转让的渠道;
- 28. 宣布决心密切监测任何涉及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相关材料扩散的情势,包括向或由第1540(2004)号决议界定的非国家行为者进行此种扩散的情况,并酌情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 29.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6191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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