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82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824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825号决议
1993年5月11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826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3年5月11日
第825(199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关切地审议了1993年3月12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内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意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的报告,

回顾1993年4月8日安理会主席的声明,其中安理会成员欢迎为解决这一情况所作的一切努力,并特别鼓励国际原子能机构继续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磋商,以便适当解决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核材料的核查问题,

注意到这方面该《条约》极为重要,强调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办法是实施该《条约》和确保和平使用核能的组成部分,并重申不扩散核武器方面的进展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可以作出关键性的贡献,

回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朝鲜半岛非核化的联合宣言》,其中包括建立一种可信而有效的双边检查制度,并誓言不拥有核燃料后处理和铀浓缩设施,

注意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该《条约》的缔约国并且已经按照该《条约》的要求签署了一项全面保障协定,

遗憾地审议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1993年4月1日第GOV/2645号决议中所载的调查结果,内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未遵守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保障协定》所负的义务,并称该机构无法证实该机构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缔结的《保障协定》的规定必须置于保障办法管制下的核材料没有转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

注意到1993年4月1日该《条约》保管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国的声明,其中质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所宣称的退出《条约》的理由是否构成与《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

又注意到1993年4月22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给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的复信,其中除其他外,鼓励并促请总干事就《保障协定》的执行问题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磋商,又注意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已经表示愿意通过谈判为这一问题寻求解决办法,

欣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合作最近有改善的迹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其他会员国有接触的希望,

1.要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重新考虑1993年3月12日信中的宣告,并从而重申决心信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2.又要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履行根据《条约》所负的不扩散义务,并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1993年2月25日第GOV/2636号决议的具体规定,遵守它同该机构签订的《保障协定》;

3.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继续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磋商,以期解决理事会调查结果中所指的问题,并适时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他所作的努力;

4.促请全体会员国鼓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积极响应本决议,并鼓励会员国协助达成一种解决办法;

5.决定继续处理此案,并于必要时考虑由安理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第3212次会议以13票对零票、2票弃权(中国、巴基斯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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