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82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824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825號決議
1993年5月11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826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3年5月11日
第825(199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關切地審議了1993年3月12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內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意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以及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的報告,

回顧1993年4月8日安理會主席的聲明,其中安理會成員歡迎為解決這一情況所作的一切努力,並特別鼓勵國際原子能機構繼續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磋商,以便適當解決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境內核材料的核查問題,

注意到這方面該《條約》極為重要,強調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辦法是實施該《條約》和確保和平使用核能的組成部分,並重申不擴散核武器方面的進展對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可以作出關鍵性的貢獻,

回顧《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關於朝鮮半島非核化的聯合宣言》,其中包括建立一種可信而有效的雙邊檢查制度,並誓言不擁有核燃料後處理和鈾濃縮設施,

注意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是該《條約》的締約國並且已經按照該《條約》的要求籤署了一項全面保障協定,

遺憾地審議了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1993年4月1日第GOV/2645號決議中所載的調查結果,內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未遵守根據國際原子能機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保障協定》所負的義務,並稱該機構無法證實該機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締結的《保障協定》的規定必須置於保障辦法管制下的核材料沒有轉用於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

注意到1993年4月1日該《條約》保管國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國的聲明,其中質問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所宣稱的退出《條約》的理由是否構成與《條約》主題有關的非常事件,

又注意到1993年4月22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給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的覆信,其中除其他外,鼓勵並促請總幹事就《保障協定》的執行問題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磋商,又注意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已經表示願意通過談判為這一問題尋求解決辦法,

欣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合作最近有改善的跡象,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其他會員國有接觸的希望,

1.要求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重新考慮1993年3月12日信中的宣告,並從而重申決心信守《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2.又要求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履行根據《條約》所負的不擴散義務,並按照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1993年2月25日第GOV/2636號決議的具體規定,遵守它同該機構簽訂的《保障協定》;

3.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繼續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磋商,以期解決理事會調查結果中所指的問題,並適時向安全理事會報告他所作的努力;

4.促請全體會員國鼓勵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積極響應本決議,並鼓勵會員國協助達成一種解決辦法;

5.決定繼續處理此案,並於必要時考慮由安理會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第3212次會議以13票對零票、2票棄權(中國、巴基斯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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