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9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95(200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96(2009)号决议
2009年11月30日安全理事会第6225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97(200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有关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特别是第1804(2008)号第1807(2008)号第1857(2008)号决议,
重申其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及该区域各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承诺,
注意到根据第1771(2007)号决议设立、并经第1807(2008)号第1857(2008)号决议延长任期的刚果民主共和国问题专家组(专家组)的临时报告和最后报告(S/2009/253和S/2009/603)及其各项建议,
再次表示严重关切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尤其是南基伍和北基伍两省及伊图里和东方省有武装团体和民兵存在,致使整个地区长期笼罩在不安全气氛中,
要求所有武装团体,尤其是解放卢旺达民主力量(卢民主力量)和上帝抵抗军(上帝军)立即放下武器并停止对平民的攻击,还要求2009年3月23日协议所有各方本着诚意,切实尊重停火并履行他们所作的承诺,
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活动的武装团体获得区域和国际网络的支持表示关切
欢迎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大湖区各国承诺共同促进区域和平与稳定,重申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和各国政府,尤其是该区域各国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步骤,确保不发生在本国境内或从本国境内支持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武装团体的情况,
表示极为关切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持续存在针对平民的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法行为,包括大批平民被杀害或流离失所、招募和使用儿童兵以及广泛存在的性暴力,强调必须将犯罪人绳之以法,重申坚决谴责该国发生的所有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回顾其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和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所有相关决议,
强调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对确保其境内安全,保护本国平民及尊重法治、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负有首要责任,
强调作为急需的安全部门全面改革的组成部分,必须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大力鼓励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执行对武装部队中的犯罪行为和不当行为的“零容忍政策”,
鼓励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采取具体措施改革司法部门并执行《监狱系统改革行动计划》,以确保建立公平可信的打击有罪不罚的制度,
回顾其关于保护冲突区中的联合国人员、有关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的第1502(2003)号决议,
谴责违反第1533(2004)号第1807(2008)号第1857(2008)号决议,各种武器继续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非法流动以及继续非法流入该国的情况,申明决心继续密切监察其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各项决议所定军火禁运和其他措施的执行情况,着重指出各国均有义务服从第1807(2008)号决议第5段规定的通知要求,
确认自然资源的非法开采、此类资源的违禁贸易与军火的扩散和贩运之间存在的联系是助长和加剧非洲大湖区冲突的主要因素之一,
欣见维持和平行动部宣布打算拟定有关准则,以加强联合国各维和特派团与安全理事会各制裁委员会专家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认定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第1807(2008)号决议第1段规定的军火措施延至2010年11月30日,并重申该决议第2、第3和第5段的规定;
2. 决定第1807(2008)号决议第6和第8段规定的运输措施延至上文第1段所定期限,并重申该决议第7段的规定;
3. 决定第1807(2008)号决议第9和第11段规定的金融和旅行措施延至上文第1段所定期限,并重申该决议第10和第12段的规定适用于第1857(2008)号决议第4段提到的个人和实体;
4. 又决定扩大第1533(2004)号决议第8段所规定,经第1596(2005)号决议第18段、第1649(2005)号决议第4段和第1698(2006)号决议第14段扩大,其后又经第1807(2008)号决议第15段和第1857(2008)号决议第6和第25段重申的委员会任务,以包括下列工作:
(a) 考虑到第1857(2008)号决议第17至第24段,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布有关准则,以促进本决议所定各项措施的执行,并且视必要积极审查这些准则;
(b) 与有关会员国定期磋商,以确保充分执行本决议规定的各项措施;
(c) 列明会员国应当提供的必要信息,以履行第1807(2008)号决议第5段规定的通知要求,并在会员国中分发这些信息;
5. 吁请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各国以及境内有根据本决议第3段所指认个人和实体的国家,全面执行本决议规定的措施,在委员会执行任务过程中给予充分合作,并进一步吁请先前尚未提交报告的会员国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45日内,向委员会报告它们为执行上文第1、第2和第3段所定措施而采取的行动;
6. 秘书长将第1533(2004)号决议所设、其后各项决议续延的专家组的任务期限延至2010年11月30日,请专家组执行第1807(2008)号决议第18段规定、并经第1857(2008)号决议第9和第10段扩大的任务,并至迟于2010年5月21日,另在2010年10月20日之前,通过委员会向安理会提出书面报告;
7. 决定上文第6段提及的专家组的任务规定还应包含以下任务:考虑到第1857(2008)号决议第4(g)段,除其他外参考其报告并利用其他论坛进行的工作,就矿产品进口商、加工行业和消费者购买、采购(包括采取步骤确定矿产品来源)、购置和加工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矿产品的尽责调查准则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8. 专家组将其活动集中于南北基伍、伊图里和东方省,并重点关注为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开展活动的武装团体提供支持的区域和国际网络;
9. 建议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作为紧急优先事项,加强武器弹药储存的安全、问责和管理,并按照《内罗毕议定书》和小武器问题区域中心制订的标准执行国家武器标识方案;
10. 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各国政府,尤其是该区域各国政府、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联刚特派团)与专家组密切合作,包括交换有关军火运输、贸易路线、已知由武装团体控制或使用的战略矿藏、大湖区飞往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刚果民主共和国飞往大湖区的航班、非法开采和贩运自然资源以及委员会根据第1857(2008)号决议第4段所指认个人和实体活动的情报;
11. 尤其请联刚特派团与专家组分享所有相关信息,特别是有关招募和使用儿童以及武装冲突局势中以妇女和儿童为攻击目标的信息;
12. 还要求所有各方和所有国家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个人和实体与专家组合作,在这方面请所有国家为委员会指定一个协调人,以加强与专家组的合作与情报分享;
13. 再次申明第1807(2008)号决议第21段中提出并经第1857(2008)号决议第14段重申的要求,即所有各方和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各方和各国充分配合专家组的工作,并确保其成员的安全,确保他们可随时畅行无阻,尤其是接触其认为与执行任务相关的人员、文件和场址;
14. 吁请会员国采取措施,确保属其管辖的刚果矿产品进口商、加工行业和消费者对其供应商和他们所采购矿产的原产地进行尽责调查;
15. 吁请会员国与专家组充分合作,协助其履行本决议第7段规定的为委员会制订尽责调查准则建议的任务,特别是提供有关矿产品贸易的相关国家准则、许可证要求或立法的细节;
16. 建议进口商和加工行业制订各种政策和措施以及行为守则,防止通过开采和贩运自然资源向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武装团体提供间接支持;
17. 还建议会员国,尤其是大湖区各国定期全面公布金、锡石、钶钽铁矿石和黑钨矿石的进出口数据;
18. 敦促捐助方考虑增加提供技术援助及其他援助和支持,加强刚果民主共和国采矿、执法和边境管制机构和部门的体制能力;
19. 鼓励会员国向委员会提出符合第1857(2008)号决议第4段所列标准的个人或实体的名字,以及由已被提请列名的个人或实体或由代表已被提请列名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的名字,以供列入被指认者名单;
20. 重申第1857(2008)号决议第17、18、19和20段关于会员国将个人和实体列名的规定、第1857(2008)号决议第22、23和24段关于将个人和实体除名的规定以及第1730(2006)号决议关于协调人作用的规定;
21. 决定在适当时,并至迟于2010年11月30日,审查本决议所定措施,以便根据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安全局势,特别是包括武装部队整编和国家警察改革在内的安全部门的改革进展,以及刚果和外国武装团体在酌情解除武装、复员、遣返、安置和融入社会方面的进展,酌情调整这些措施;
22.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6225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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