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92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922(201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923(2010)号决议
2010年5月25日安全理事会第6321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924(201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关于乍得、中非共和国及该次区域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包括第1769(2007)号第1778(2007)号第1834(2008)号第1861(2009)号第1913(2010)号第1922(2010)号决议,
重申其对乍得和中非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以及对该区域和平事业的承诺,
重申关切达尔富尔的持续暴力在乍得东部和中非共和国东北部产生的人道主义和安全影响,
关切乍得东部、中非共和国东北部和苏丹西部发生武装和盗匪活动,威胁到平民的安全、人道主义行动在这些地区的开展以及这些国家的稳定,并导致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欣见乍得政府和苏丹政府于2010年1月15日签署了一项双边关系正常化协定,并欣见乍得政府和苏丹政府沿两国边界部署了一支它们共同指挥的联合部队,以阻止武装分子越界行动,制止他们的犯罪活动,
强调通过多哈和平进程、全面执行苏尔特协议和利伯维尔协议以及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两国努力开展全国政治对话等方式妥善解决达尔富尔问题将促进该区域的长期和平与稳定,并有助于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和可持续地回返,
又强调必须为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达成有尊严的持久解决办法,特别是自愿、安全有序地回返和可持续地重返社会,
重申完全支持秘书长、非洲联盟以及其他国际和区域各方为寻找办法解决该区域武装冲突而作的各种努力,
重申其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决议、关于保护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人员的第1502(2003)号决议以及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674(2006)号第1894(2009)号决议,
重申其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第1612(2005)号第1882(2009)号决议,注意到秘书长关于乍得境内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S/2008/532)和关于中非共和国境内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S/2009/66)及其中的建议,回顾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通过并经安理会核可的有关乍得(S/AC.51/2008/15)和中非共和国(S/AC.51/2009/2)的结论,
强调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对保障本国境内平民的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尊重法治、国际法、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
铭记1951年7月28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6年12月16日附加议定书、1969年《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的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以及2009年10月29日《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
强调需要尊重国际难民法,维护难民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平民和人道主义性质,防止武装团体可能在这些营地内部或周围进行任何招募人员(包括妇女和儿童)的活动,
赞扬乍得政府在联合国中非共和国和乍得特派团(中乍特派团)的后勤、行政和技术支持下设立综合安全分遣队,以帮助保障难民和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在主要城镇、难民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安全,并注意到综合安全分遣队为这些地点提供了社区警务,并为联合国人员和人道主义工作人员提供护送服务,
确认乍得国民军负责边境安全和外部威胁,宪兵和流动国民警卫队负责乍得东部地区安全,
注意到乍得政府通过2010年1月15日的普通照会通知秘书长,乍得希望中乍特派团于2010年3月15日撤出乍得,并注意到乍得常驻代表3月3日写信(S/2010/115)通知安全理事会主席,乍得政府重新考虑了它先前的请求,并注意到乍得政府与联合国秘书处在2010年1月15日至4月23日期间进行的协商,
强调需要有序削减中乍特派团的军事部门,并继续巩固综合安全分遣队、司法和刑事系统、人权保护和地方冲突解决机制,同时为它们在特派团任务结束后的持续运作奠定基础,
审议了秘书长2010年4月29日的报告(S/2010/217)(下称“秘书长报告”)和报告中关于中乍特派团今后的存在形式的建议,
认定苏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之间边界区域的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1. 决定将中乍特派团的任务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2. 注意到如2010年5月21日乍得常驻代表信中所述(S/2010/250),乍得政府按照它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承担的义务作出承诺,全面承担保障乍得东部平民(包括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回归者和收容社区)的安全和为其提供保护的责任,尤其重点注意妇女和儿童以及联合国和人道主义人员和资产,并强调,乍得政府通过此举承诺开展以下工作:
(一) 保障处境危险的平民,特别是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安全,为其提供保护;
(二) 通过加强乍得东部的安全,为人道主义援助的运送及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行动自由提供便利;
(三) 保障中乍特派团人员和联合国及有关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3. 又注意到在这方面,乍得政府承诺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按安全理事会第1861(2009)号决议所述,努力达到下列保护平民和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基准:
(一) 境内流离失所者在安全和可持续的条件下自愿回返并得到重新安置;
(二) 难民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实现非军事化,这具体表现在武器、暴力和侵害人权行为有所减少上;
(三) 乍得当局,包括国家执法机构、司法机关和监狱系统在乍得东部的能力得到加强,能够在尊重国际人权标准的情况下为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平民和人道主义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4. 乍得政府和秘书长成立一个乍得政府/联合国联合高级别工作组,每个月对以下方面进行评估:当地平民保护情况、乍得政府为执行第2段所述任务和达到第3段所述基准而采取的措施以及综合安全分遣队协同宪兵和流动警卫队在难民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内外提供安保、安全护送和地区安保的能力;
5. 确认乍得政府承诺在2010年7月31日前向安全理事会提交它正在拟订的在中乍特派团之后维持综合安全分遣队工作的计划,必要时可通过高级别联合工作组提交;
6. 决定中乍特派团的军事部门减为2 200名军事人员(乍得境内1 900人和中非共和国境内300人)和25名军事联络官,并决定中乍特派团应有至多300人的警察和适当数目的文职人员;
7. 呼吁秘书长在2010年7月15日前初步撤离多余部队人员,并从2010年10月15日开始最后撤离其余部队人员,并呼吁秘书长到2010年12月31日完成除特派团清理结束工作所需人员外的中乍特派团所有军警和文职部门的撤离;
8. 决定中乍特派团应协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并酌情协同联合国中非共和国建设和平综合办事处(中非建和办),在不影响中非建和办任务的情况下,在乍得东部和中非共和国东北部执行以下任务:
(一) 甄选、辅导、监察、训练乍得综合安全分遣队成员,为其提供咨询,并协助为其提供支助;
(二) 与乍得政府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进行联络,支持其为搬迁毗邻边界的难民营作出的努力,并为此在有资源可用且费用可偿还的基础上,向难民署提供后勤协助;
(三) 与乍得和中非共和国的国家军队、宪兵和警察部队、流动国民警卫队、司法当局和监狱管教人员、苏丹政府、联合国苏丹特派团(联苏特派团)、非洲联盟/联合国达尔富尔混合行动(达尔富尔混合行动)、中非建和办、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驻中非共和国多国部队(中非巩固和平特派团)和萨赫勒-撒哈拉国家共同体进行联络,以便就该区域内的盗匪活动、犯罪活动和对人道主义活动的新威胁,交换情报;
(四) 支持乍得国家和地方当局为缓和当地紧张局势及促进当地和解努力而采取的举措,以便改善境内流离失所者回返的环境;
(五) 帮助在乍得境内监测、促进和保护人权,尤其关注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并向主管当局提出行动建议,以消除有罪不罚现象;
(六) 在能力所及范围内支持通过提供国际人权标准的培训来提高乍得政府及民间社会能力的工作,并支持制止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的努力;
(七) 与联合国机构密切协调,协助乍得政府促进法治,包括支持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和加强法律制度;
9. 还决定授权中乍特派团在2010年10月15日开始最后撤离军事人员前,协同乍得政府,在其能力范围内在乍得东部的行动区履行下列职能:
(一) 为联合国人员、设施、装置和设备以及有关人员提供安保;
(二) 随时了解中乍特派团驻地周围的情况;
(三) 为履行扶持支助职能的联合国军事人员提供护送服务;
(四) 开展有限度的行动,以便撤出处境危险的联合国人员和人道主义工作人员;
(五) 为联合国人员提供医疗后送支助;
10. 还决定在不影响上文第2段的情况下,授权中乍特派团在其手段和能力范围内,并在有可能时与乍得政府协商后,应对在其周边平民直接面临的暴力威胁;
11. 还决定授权中乍特派团在10月15日开始最后撤离其军事人员前,协同中非共和国政府,在其能力范围内通过派驻比劳的军事人员,在中非共和国东北部的行动区履行下列职能:
(一) 帮助建立一个更安全的环境;
(二) 开展有限度的行动,以撤出处境危险的联合国人员和人道主义工作人员;
(三) 保护联合国人员、设施、装置和设备,并确保其工作人员以及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12. 注意到中乍特派团将根据秘书长报告第64、第65和第66段,继续支持综合安全分遣队,并注意到乍得政府承诺全面掌控综合安全分遣队;
13. 欣见乍得政府和联合国打算设立一个论坛来加强对话和合作,以期在保护平民、人道主义援助准入、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和安保安排问题上达成对各自职责和责任的共同理解,并对人道主义举措和及早恢复举措产生积极的影响;
14. 注意到2010年5月21日乍得常驻代表的信(S/2010/250)忆及乍得关于维持综合安全分遣队的承诺,并为此请中乍特派团着手建造秘书长报告第71和第79段所述的基础设施,期望第5段所述计划将充分保证目前对综合安全分遣队的投资在中乍特派团之后仍会维持下去;
15. 秘书长和乍得政府及中非共和国政府在中乍特派团部署期间密切合作,并乍得共和国政府充分尊重2008年3月21日《中乍特派团地位协议》及其2009年10月15日修正案的各项条款,特别是根据《协议》及其修正案的规定,确保中乍特派团、其成员和承包商以及其车辆和飞机享有充分的行动自由,并免除一切税收、费用、收费和其他税费,所涉期限为特派团整个任务期间,一直到特派团清理结束和所有军事人员和文职人员最后离开乍得;
16. 敦促所有会员国,特别是与乍得和中非共和国接壤的国家在上述期间提供便利,以便在无障碍、无拖延的情况下,从乍得和中非共和国撤出中乍特派团的所有人员、装备、供应品、补给和其他物资,包括车辆、飞机和备件;
17. 强调必须更新军事行动构想和接战规则,使其完全符合本决议的规定,并秘书长就此向安理会和部队派遣国提出报告;
18. 鼓励捐助界持续努力满足乍得和中非共和国的人道主义、重建和发展需求;
19. 又鼓励苏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三国政府确保各自领土不被用于损害他国主权,并开展合作以制止武装团体在该区域的活动;
20. 欣见2010年1月15日关于苏丹和乍得关系正常化的恩贾梅纳协议及以前各项有关协议,鼓励积极开展合作以继续执行这些协议;鼓励乍得政府继续与武装团体谈判;要求武装团体立即停止暴力,并敦促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两国境内各方遵守和执行2007年10月25日苏尔特协议和2008年6月21日在利伯维尔签署的全面和平协议;
21. 鼓励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两国当局和政治利益攸关方尊重宪法框架,继续努力开展全国对话,特别是:
(一) 强调2007年8月13日在恩贾梅纳签署的加强乍得民主进程政治协议的重要性,鼓励各方继续执行该协议,并欢迎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公布选举时间表;
(二) 呼吁中非共和国政府及所有政治利益攸关方进一步执行2008年12月所有派别都可参加的政治对话的成果,包括圆满完成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复员方案)进程,并强调需要有一个明确的选举时间表;
22. 重申各方有义务充分执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和原则,特别是那些关于保护人道主义人员的规则和原则,此外还请有关各方依照适用的国际法,让人道主义人员立即、自由且无阻碍地接触所有需要援助的人;
23. 鼓励中乍特派团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与综合安全分遣队和人道主义界协调,继续协助政府阻止武装团体招募难民和儿童并维持难民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民用性质;
24. 注意到乍得当局为制止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已采取的措施,鼓励它为此与联合国各机构、特别是与儿童基金会合作,并呼吁有关各方确保儿童受到保护;
25. 秘书长继续定期向安全理事会通报有关情况,并请秘书长分别在2010年7月31日、2010年10月15日和2010年12月15日前提出报告,说明乍得东部和中非共和国东北部的安全局势和人道主义状况,包括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流动情况,并说明各项相关协议的执行进展情况、乍得政府实施上文第2和第3段所述任务和基准的进展情况(包括针对第4段所述联合高级别工作组可能发现的任何缺陷采取的措施)以及中乍特派团任务的执行情况,并强调,安理会将密切监测中乍特派团任务规定的相关性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审查;
26. 还请秘书长在其7月的报告中根据他对中乍特派团撤离后的影响所作评价,评估可为中非共和国采用的国际和区域办法;
27. 又请秘书长在其12月的报告中评估中乍特派团的经验教训;
28.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6321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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