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952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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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953(2010)号决议 |
安全理事会,
- 回顾其以往有关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特别是第1807(2008)号、第1857(2008)号和第1896(2009)号决议,
- 重申其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及该区域各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承诺,
- 注意到根据第1771(2007)号决议设立、并经第1807(2008)号、第1857(2008)号和第1896(2009)号决议延长任期的刚果民主共和国问题专家组(专家组)的临时报告和最后报告(S/2010/252和S/2010/596)及其各项建议,并欢迎专家组同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和该地区其他国家政府以及国际论坛合作,
- 再次表示严重关切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包括北基伍和南基伍两省及东方省有武装团体和民兵,致使整个地区长期笼罩在不安全气氛中,
- 要求所有武装团体,尤其是解放卢旺达民主力量(卢民主力量)和上帝抵抗军(上帝军)立即放下武器并停止对平民的攻击,还要求2009年3月23日协议所有各方本着诚意,切实履行他们所作的承诺,
- 再次关切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活动的非法武装团体获得区域和国际网络的支持,
- 谴责各种武器继续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非法流动和非法流入该国,违反了第1533(2004)号、第1807(2008)号、第1857(2008)号和第1896(2009)号决议,申明决心继续密切监察安理会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各项决议规定的军火禁运和其他措施的执行情况,强调各国均有义务遵守第1807(2008)号决议第5段规定的发出通知的要求,
- 回顾自然资源的非法开采、此类资源的违禁贸易与军火的扩散和贩运之间存在联系,是助长和加剧非洲大湖区冲突的主要因素之一,
- 表示极为关切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持续存在针对平民的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法行为,包括大批平民被杀害或流离失所、招募和使用儿童兵以及普遍存在性暴力,强调必须将犯罪人绳之以法,重申坚决谴责该国发生的所有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回顾其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和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所有相关决议,
- 强调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对确保国内安全、保护本国平民及尊重法治、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负有主要责任,
- 欢迎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大湖区各国正做出努力,共同促进区域和平与稳定,特别是在大湖区问题国际会议的框架内做出这种努力,重申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和各国政府,尤其是该区域各国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步骤,不在本国境内或从本国领土支持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的武装团体,
- 支持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承诺终止犯罪网络对自然资源的贸易,欢迎刚果民主共和国加强同专家组在该领域的合作,
- 认定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 1. 决定将第1807(2008)号决议第1段规定的军火措施延至2011年11月30日,并重申该决议第2、第3和第5段的规定;
- 2. 决定将第1807(2008)号决议第6和第8段规定的运输措施延至上文第1段所定期限,并重申该决议第7段的规定;
- 3. 决定将第1807(2008)号决议第9和第11段规定的金融和旅行措施延至上文第1段所定期限,并重申该决议第10和第12段有关第1857(2008)号决议第4段提及的个人和实体的规定;
- 4. 吁请所有国家全面实施本决议规定的各项措施,全面配合委员会执行任务;
- 5. 请秘书长将第1533(2004)号决议设立、任期由其后各项决议续长的专家组的任期延至2011年11月30日,并增加第六名专家,负责自然资源问题,请专家组执行第1807(2008)号决议第18段规定、并经第1857(2008)号决议第9和第10段扩大的任务,至迟于2011年5月18日,并再次在2011年10月17日前,通过委员会向安理会提出书面报告;
- 6. 请专家组将活动重点放在有非法武装团体活动的地区,包括北基伍和南基伍以及东方省,并重点关注支持非法武装团体的区域和国际网络、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地区活动的犯罪网络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人权的人,包括国家武装部队内有此类行为的人,还请专家组评估本决议第7段提到的尽职调查准则的作用,并继续同其他论坛合作;
- 7. 支持推进最后报告(S/2010/596)第九部分第356至369段所述专家组关于刚果矿产品进口商、加工行业和消费者尽职调查准则的建议,以降低通过为下列团体提供直接或间接支持而进一步加剧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的冲突的风险:
- – 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的非法武装团体;
- – 被认定违反上文第3段延期的对受制裁个人和实体实施的资产冻结和旅行禁令者;
- – 犯罪网络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人权的人,包括国家武装部队内的人。
- 8. 吁请所有国家采取适当步骤,提高对上文所述尽职调查准则的认识,敦促刚果矿产品进口商、加工行业和消费者开展尽职调查,执行上述准则或类似准则,包括最后报告(S/2010/596)所述下列步骤:加强公司管理制度,查明和评估供应链风险,制定和执行应对所查明风险的战略,进行独立审计,并公开披露供应链尽职调查和结论;
- 9. 决定,委员会在依照第1857(2008)号决议第4段(g)分段决定是否认定一个人或实体通过非法自然资源贸易支持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非法武装团体时,除其他以外,应考虑该个人或实体是否进行了符合第8段所述步骤的尽职调查;
- 10. 吁请各国,特别是该区域各国,采取有效步骤,不在本国或从本国领土支持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非法武装团体,欣见国际上出现了处理侨民武装团体领导人所造成的风险的积极动态,吁请各国酌情对居住在本国的卢民主力量和其他非法武装团体领导人采取行动;
- 11. 鼓励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继续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刚果民主共和国武装力量(刚果(金)武装力量)内涉足采矿等非法经济活动的犯罪网络的威胁,因为它损害武装力量保护该国东部平民的能力;
- 12. 呼吁刚果当局继续制止有罪不罚现象,特别是针对所有侵犯人权行为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包括实施性暴力)的人,包括那些实施这些行为的非法武装团体分子或刚果(金)武装力量人员;
- 13. 鼓励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稳定特派团(联刚稳定团)继续与专家组分享所有相关信息,特别是有关招募和使用儿童以及在武装冲突中把妇女和儿童当作攻击目标的信息;
- 14. 再次建议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在国际伙伴的必要协助下,作为紧急优先事项,加强库存武器弹药的安全、问责和管理,并按照《内罗毕议定书》和小武器问题区域中心制订的标准,执行国家武器标识方案;
- 15. 敦促国际社会考虑更多提供技术或其他援助,以加强刚果司法机构,并提供支持,加强刚果民主共和国采矿、执法和边境管制机构和部门的体制能力;
- 16. 敦促联刚稳定团根据第1925(2010)号决议第12段(o)、(r)和(t)分段规定的任务,继续支持刚果当局努力加强司法系统,巩固南北基伍的矿产交易柜台,并监测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
- 17. 鼓励各国,特别是该区域各国、联刚稳定团和专家组相互加强合作,还鼓励各方和各国确保其管区内或受其控制的人和实体向专家组提供合作;
- 18. 再次申明第1807(2008)号决议第21段中提出并经第1857(2008)号决议第14段和第1896(2009)号决议第13段重申的要求,即所有各方和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各方和各国充分配合专家组的工作,并确保工作组成员的安全,确保他们可随时畅行无阻,尤其是接触专家组认为与执行其任务相关的人员、文件和场地;
- 19. 建议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各国,定期公布包括黄金、锡石、钶钽铁矿石、黑钨矿、木材和木炭等自然资源的全部进出口数据,加强区域信息共享和联合行动,以调查和打击非法开采自然资源的区域犯罪网络和武装团体;
- 20. 吁请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各国以及境内有按本决议第3段指认的个人和实体的国家,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它们采取哪些行动来执行上文第1、第2和第3段规定以及上文第8段建议采用的措施;
- 21. 鼓励所有国家向委员会提交符合第1857(2008)号决议第4段所列标准的个人或实体的名字,以及由已提交列名的个人或实体或由代表已提交列名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的名字,以列入委员会被指认者名单;
- 22. 决定,酌情至迟于2011年11月30日,审查本决议规定的措施,以便酌情根据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安全局势,特别是包括武装部队整编和国家警察改革在内的安全部门改革的进展,以及刚果和外国武装团体酌情解除武装、复员、遣返、安置和融入社会的进展,调整这些措施;
- 23.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6432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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