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207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各项相关决议,包括第 825(1993)、第 1540(2004)、第 1695(2006)、 第 1718(2006)、第 1874(2009)、第 1887(2009)、第 1928(2010)、第 1985(2011)、 第 2050(2012)、第 2087(2013)、第 2094(2013)和第 2141(2014)号决议,以及 2006 年 10 月 6 日(S/PRST/2006/41)、2009 年 4 月 13 日(S/PRST/2009/7)和 2012 年 4 月 16 日(S/PRST/2012/13)的主席声明,

回顾依照第 1874(2009)号决议第 26 段设立一个专家小组,在委员会领导下执行该段规定的任务,

回顾秘书长依照第 1874(2009)号决议第 26 段任命的专家小组的临时报告和专家小组 2015 年 2 月 23 日的最后报告(S/2015/131),

回顾安全理事会关于制裁的一般性问题非正式工作组报告(S/2006/997)中所载的制裁监测机制报告方法标准,

欢迎秘书处考虑到安理会主席的说明(S/2006/997)中提供的指导,努力扩大和改进安全理事会附属机构事务处专家名册,

就此强调,按照第 1874(2009)号决议第 26 段为专家小组规定的任务提供可信、基于事实的独立评估、分析和建议非常重要,

认定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继续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采取行动,

1. 决定将第 1874(2009)号决议第 26 段规定并经第 2094(2013)号决议第 29 段修订的专家小组任务期延至 2016 年 4 月 5 日,表示打算最迟于 2016 年 3 月 7 日审 查该任务期并就进一步延长采取适当行动,请秘书长为此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2. 专家小组最迟于 2015 年 8 月 5 日向委员会提出中期工作报告,又专家小组在同委员会讨论后,最迟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向安理会提交中期报告,还专家小组最迟于 2016 年 2 月 5 日向委员会提交附有结论和建议的最后报告,并请专家小组在同委员会讨论后最迟于 2016 年 3 月 7 日向安理会提交最后报告;

3. 专家小组最迟在重新获得任命后 30 天内向委员会提出预定工作方案,鼓励委员会定期讨论这一工作方案和定期就专家小组工作与其沟通,并请专家小组向委员会提交对工作方案做出的修订;

4. 表示打算继续跟踪专家小组的工作;

5. 敦促所有国家、联合国相关机构和其他有关方面与第 1718(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和专家小组充分合作,特别是提供它们所掌握的任何有关第 1718(2006) 号、第 1874(2009)号、第 2087(2013)号和第 2094(2013)号决议规定措施执行情况的信息;

6.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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