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207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各項相關決議,包括第 825(1993)、第 1540(2004)、第 1695(2006)、 第 1718(2006)、第 1874(2009)、第 1887(2009)、第 1928(2010)、第 1985(2011)、 第 2050(2012)、第 2087(2013)、第 2094(2013)和第 2141(2014)號決議,以及 2006 年 10 月 6 日(S/PRST/2006/41)、2009 年 4 月 13 日(S/PRST/2009/7)和 2012 年 4 月 16 日(S/PRST/2012/13)的主席聲明,

回顧依照第 1874(2009)號決議第 26 段設立一個專家小組,在委員會領導下執行該段規定的任務,

回顧秘書長依照第 1874(2009)號決議第 26 段任命的專家小組的臨時報告和專家小組 2015 年 2 月 23 日的最後報告(S/2015/131),

回顧安全理事會關於制裁的一般性問題非正式工作組報告(S/2006/997)中所載的制裁監測機制報告方法標準,

歡迎秘書處考慮到安理會主席的說明(S/2006/997)中提供的指導,努力擴大和改進安全理事會附屬機構事務處專家名冊,

就此強調,按照第 1874(2009)號決議第 26 段為專家小組規定的任務提供可信、基於事實的獨立評估、分析和建議非常重要,

認定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繼續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條採取行動,

1. 決定將第 1874(2009)號決議第 26 段規定並經第 2094(2013)號決議第 29 段修訂的專家小組任務期延至 2016 年 4 月 5 日,表示打算最遲於 2016 年 3 月 7 日審 查該任務期並就進一步延長採取適當行動,請秘書長為此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2. 專家小組最遲於 2015 年 8 月 5 日向委員會提出中期工作報告,又專家小組在同委員會討論後,最遲於 2015 年 9 月 7 日向安理會提交中期報告,還專家小組最遲於 2016 年 2 月 5 日向委員會提交附有結論和建議的最後報告,並請專家小組在同委員會討論後最遲於 2016 年 3 月 7 日向安理會提交最後報告;

3. 專家小組最遲在重新獲得任命後 30 天內向委員會提出預定工作方案,鼓勵委員會定期討論這一工作方案和定期就專家小組工作與其溝通,並請專家小組向委員會提交對工作方案做出的修訂;

4. 表示打算繼續跟蹤專家小組的工作;

5. 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相關機構和其他有關方面與第 1718(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和專家小組充分合作,特別是提供它們所掌握的任何有關第 1718(2006) 號、第 1874(2009)號、第 2087(2013)號和第 2094(2013)號決議規定措施執行情況的信息;

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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