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22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2221(201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2222(2015)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第7450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7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2223(2015)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理会2015年决议

安全理事会,

铭记安理会依照《联合国宪章》规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强调必须采取预防和解决冲突的措施,

重申它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号、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号、2006年4月28日第1674(2006)号和2009年11月11日第1894(2009)号决议,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2006年12月23日第1738(2006)号决议,以及其他有关决议和主席声明,

重申决心信守《宪章》第一条第一至四项所列宗旨和《宪章》第二条第一至七项所列原则,包括决心信守所有国家政治独立、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并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

回顾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尤其是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第三公约》及1977年6月8日《附加议定书》,特别是关于保护在武装冲突区执行危险职业任务的记者的《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七十九条,

认识到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常常可能因其工作而在武装冲突中遭受恐吓、骚扰和暴力,

重申武装冲突各方负有首要责任,采取一切可行步骤来确保受影响平民,包括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以不同方式在网上和网下寻找、收取和分发信息以行使表达自由权利的人,都得到保护,

确认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在武装冲突中保护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还确认各国负有按相关国际法的规定尊重和保障本国公民以及本国境内的人的人权的首要责任,

回顾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人权宣言》”)第十九条阐明的表达自由表达自由权,还回顾大会1966年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的表达自由权,并回顾任何对这项权利的限制只应由法律来规定,且限制因《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开列的理由,是必需的,

严重关切世界许多地方常有武装冲突中暴力侵害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为,尤其是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蓄意攻击,

强调国际人道主义法已有禁止故意攻击平民的规定,因此武装冲突中故意攻击平民可构成战争罪,并回顾各国需要结束这类犯罪行为未受惩罚的局面,

铭记武装冲突中侵害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罪行未受惩罚严重妨碍保护这些人员,而追究侵害这些人员的罪行的责任是防止今后发生攻击的关键要素,

确认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可担任早期预警机制,发现和报告可能引发灭绝种族罪、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的局势,在保护平民和防止冲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再次谴责所有在武装冲突中煽动暴力侵害平民的行为,谴责利用媒体来煽动暴力、灭绝种族、危害人类罪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回顾《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搜捕被控有严重违反或下令严重违反这些公约的行为的人,并有义务将其交由本国法院审判,而不论其国籍为何,或将其移交另一有关国家审判,条件是有关国家已根据表面证据指控这些人,

还回顾所有会员国有责任遵守各自义务,消除有罪不罚现象,调查和起诉那些应对侵害儿童的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并注意到,由于国际刑事法院根据《罗马规约》述及的补充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原则处理和起诉这些罪行,且特设法庭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国法庭设立的专门分庭也这样做,消除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危害平民罪行不受惩罚局面的斗争得到了加强,

表示深为关切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日益受到威胁,强烈谴责恐怖团体为任何目的、包括为筹集资金或赢得政治让步而制造的杀人、绑架和劫持人质事件,表示决心根据相关国际法,防止恐怖团体绑架和劫持人质,在不支付赎金或作出政治让步的情况下谋求人质安全获释,

强调指出维持和平行动和政治特派团可在有任务规定时,协助国际社会努力促进和保护人权,促进保护平民,包括保护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具体行动包括监测和报告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支持各国政府努力促进和保护人权,以便进一步消除侵害平民、包括侵害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罪行不受惩罚的现象,

确认必须采用全面、统一和着眼于行动的方法,包括早期规划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工作,为此强调指出,需要采用广泛的预防冲突战略,全面消除武装冲突的根源,以加强长期保护平民工作,包括促进可持续发展,消除贫穷,实现民族和解,推行善治,实现民主和法治,尊重和保护人权,

确认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可发挥重要作用,在武装冲突中保护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并确认联合国必须同这些组织开展行之有效的合作,

还确认女性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面临特殊风险,为此着重指出,武装冲突中保障其安全的措施必须顾及性别因素,

确认安理会审议在武装冲突中保护记者的问题是因为这一问题紧迫性和重要性,并确认秘书长可发挥宝贵作用,就这一问题提供更多信息,

1. 谴责所有在武装冲突中侵害和虐待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为,促请冲突所有各方停止这些行为;

2. 申明自由、独立和不偏不倚的媒体开展工作是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础,它的工作有助于保护平民;

3. 为此回顾,在武装冲突地区执行危险职业任务的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只要没有采取任何影响其平民身份的行动,就必须被视为平民并因此受到尊重和保护。这不影响获准随军采访的战地记者享有《日内瓦第三公约》第四条(子)款第四项规定的战俘身份的权利;

4. 强烈谴责普遍存在的武装冲突中侵害和虐待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为未受惩罚的现象,因为它可能助长这些行为的再次发生;

5. 强调各国有责任遵守相关的国际法义务,杜绝有罪不罚现象,起诉应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

6. 敦促会员国采取适当步骤,通过在本国管辖范围内进行不偏不倚、独立和有效的调查,追究武装冲突中侵害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罪行的责任,将有这些罪行的人绳之以法;

7. 回顾安理会曾要求武装冲突所有各方全面遵守国际法规定并对其适用的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包括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义务;

8. 敦促立即无条件释放在武装冲突中被绑架或劫为人质的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9. 敦促武装冲突所有各方尊重身为平民的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享有的职业独立性和权利;

10. 回顾媒体设备和设施为民用物体,因此不得遭受攻击或报复,除非它们是军事目标;

11. 确认国际人道主义法教育和培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帮助制止和防止针对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包括保护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攻击;

12. 申明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政治特派团应酌情在根据规定提交的报告中,提供武装冲突中暴力侵害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具体行为的信息;

13. 敦促武装冲突所有各方竭尽全力,防止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侵害平民、包括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为;

14. 促请会员国在法律和实践中为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创建和维持一个安全有利的环境,让他们在武装冲突中在不受不当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开展工作;

15. 强调需要在国际上,包括在联合国、相关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中,更好地开展合作与协调,包括提供技术援助和开展能力建设,以促进和保障武装冲突中的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

16. 鼓励联合国与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分享有关武装冲突中保护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最佳做法和经验教训的专门知识,并通过开展密切合作,更加统一和有效地执行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包括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法律和决议;

17. 邀请尚未加入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国家尽早加入这两项议定书;

18. 重申安理会将继续处理武装冲突中保护记者的问题;

19. 秘书长在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的报告中始终把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和安保问题列为一个分项,包括说明是否有保护受到紧迫威胁的这些人员的措施,并作为一项具体内容,在有关国别报告中列入攻击和暴力侵害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行为和为防止发生此类事件采取的预防性行动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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