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二四二

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決議案二四二(一九六七)


  安全理事會,

  表示其不斷關切中東嚴重情勢,

  强調不容以戰爭獲取領土,以及必須致力公正及持久和平,使該地區毎一國家均得安然生存,

  復强調所有會員國接受聯合國憲章,卽負有遵照憲章第二條行動之義務,

  一.確認爲履行憲章原則,必須於中東建立公正及持久和平,其中應包括實施下開兩項原則:

(一)以色列軍隊撤離其於最近衝突所佔領之領土;
(二)終止一切交戰地位之主張或狀態,尊重並承認該地區每一國家之主權、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與其在安全及公認之疆界內和平生存、不受威脅及武力行爲之權利;

  二.復確認必須:

  (a)保證該地區國際水道之自由通航;

  (b)達成難民問題之公正解決;

  (c)經由包括建立非武裝地帶在內之措施,保證該地區每一國家之領土不受侵犯及政治獨立;

  三.請秘書長指定特派代表一人前往中東與關係各國建立並保持接觸,以期促成協議並協助努力依照本決議案之規定及原則達成和平及各方接受之解決辦法;

  四.請秘書長就特派代表努力之進展情形,儘速向安全理事會具報。


第一三八二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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