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四二

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决议案二四二(一九六七)


  安全理事会,

  表示其不断关切中东严重情势,

  强调不容以战争获取领土,以及必须致力公正及持久和平,使该地区毎一国家均得安然生存,

  复强调所有会员国接受联合国宪章,即负有遵照宪章第二条行动之义务,

  一.确认为履行宪章原则,必须于中东建立公正及持久和平,其中应包括实施下开两项原则:

(一)以色列军队撤离其于最近冲突所占领之领土;
(二)终止一切交战地位之主张或状态,尊重并承认该地区每一国家之主权、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与其在安全及公认之疆界内和平生存、不受威胁及武力行为之权利;

  二.复确认必须:

  (a)保证该地区国际水道之自由通航;

  (b)达成难民问题之公正解决;

  (c)经由包括建立非武装地带在内之措施,保证该地区每一国家之领土不受侵犯及政治独立;

  三.请秘书长指定特派代表一人前往中东与关系各国建立并保持接触,以期促成协议并协助努力依照本决议案之规定及原则达成和平及各方接受之解决办法;

  四.请秘书长就特派代表努力之进展情形,尽速向安全理事会具报。


第一三八二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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