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514号决议

2513(2020) 联合国安理会第2514(2020)号决议
S/RES/2514(2020)
2020年3月12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51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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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S/RES/2514 (2020)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2 March 2020

第2514(2020)号决议

2020年3月12日安全理事会第8744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有关南苏丹局势的各项决议、主席声明和向新闻界发表的谈话,

重申坚定致力于南苏丹共和国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并回顾互不干涉、睦邻和区域合作等原则的重要性,

重申严重忧虑和关切南苏丹自2013年12月以来因该国政治和军事领导人而出现的政治、安全、经济和人道主义危机及随后发生的暴力,强调南苏丹局势不可能有军事解决办法,

强烈谴责一切战斗和其他违反2017年12月21日《停止敌对行动、保护平民和人道主义援助准入协定》的行为,欢迎停火和过渡期安全安排监测和核查机制迅速评估违反行为,鼓励政府间发展组织(伊加特)迅速与安全理事会分享报告,注意到非洲联盟、伊加特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要求必须追究违反《停止敌对行动、保护平民和人道主义援助准入协定》的各方的责任,

表示赞赏伊加特在推动南苏丹和平进程方面发挥领导作用,欢迎伊加特及其成员国、重组后的联合监测和评价委员会、非洲联盟(非盟)、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非盟和安会)和联合国以及该区域各国作出承诺和努力,继续与南苏丹领导人互动协作以应对当前的危机,鼓励他们继续积极互动,

着重指出2018年《解决南苏丹共和国冲突重振协议》(《重振协议》)是和平进程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为在南苏丹实现可持续和平与稳定提供了机会之窗,促请南苏丹各方表现出和平解决冲突的政治意愿,强调指出关于分享权力和安全安排的谈判以及南苏丹所有各方安全返回朱巴,对于推进和平进程至关重要,促请各方确保妇女充分、有效和有意义地参与和平进程,促请各方认识到需保护妇女权利组织和妇女建设和平者不受威胁和报复,并履行关于包容性的承诺,包括《重振协议》中关于民族多样性、性别、青年和区域代表性的承诺,

欢迎南苏丹和平进程出现令人鼓舞的气象,包括开始组建重振后的民族团结过渡政府,确认这是《重振协议》签署方朝着可持续和平迈出的重要一步,还欢迎各方显示出妥协精神和政治意愿,以便为推进和平进程创造必要条件,

确认《重振协议》签署以来政治暴力有所减少,该国大部分地区维持了永久停火,还确认《重振协议》签署方之间建立信任措施以及《重振协议》大多数过渡前机制的建立,

欢迎圣艾智德团体正开展调解,以期促进《重振协议》签署方与非签署方之间的政治对话,鼓励所有各方继续努力地和平解决争端,以便实现包容、可持续的和平,

回顾安理会第2117(2013)号决议,表示严重关切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的累积和滥用对南苏丹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注意到安全理事会第2428(2018)号决议通过并经第2471(2019)号决议延续的各项措施,

回顾指出,可根据第2206(2015)2271(2016)2280(2016)2290(2016)2353(2017)2428(2018)2471(2019)号决议指认和定向制裁那些直接或间接负责、共谋或参与威胁南苏丹和平、安全或稳定的行动或政策的个人或实体,包括南苏丹境内策划、指示或实施违反适用的国际人权法或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或是侵犯人权行为或涉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的个人,以及参与攻击联合国特派团、国际安全部队或其他维和行动人员或人道主义人员的个人,还回顾安理会愿意实施定向制裁,

强调指出有效执行制裁制度包括旅行禁令措施极为重要,邻国以及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可在这方面发挥重大作用,鼓励努力进一步加强合作,重申安理会准备根据和平、问责及和解进程的进展情况调整第2428(2018)号决议规定并经第2471(2019)号决议延续的措施,

赞扬联合国南苏丹共和国特派团(南苏丹特派团)的工作,强调指出必须在保护平民点内外切实与地方社区以及人道主义行为体保持互动协作和联络,为此定期沟通与南苏丹特派团任务有关的信息,包括计划中的行动和能力、安全威胁和相关信息,并鼓励南苏丹特派团改进社区互动协作,包括在巡逻期间,以使南苏丹特派团完成保护平民任务,

认识到不携带武器的保护平民工作往往可对建立保护环境,特别是对阻止针对平民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起补充作用,鼓励南苏丹特派团在可能时酌情探讨如何利用保护平民手段,包括通过社区参与和任务宣传战略来增强保护平民的能力,并相应对南苏丹特派团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认识到该国严峻的人道主义局势和严重的粮食不安全状况,谴责攻击生计手段和剥夺获取粮食机会等行为,指出南苏丹特派团必须协助为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创造有利条件,必须通过与人道主义和发展行为体、流离失所群体和主管当局协调,协助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安全、知情、自愿和有尊严地回返、异地安置、重新安置或融入收容社区创造条件,

强烈谴责南苏丹政府和反对派团体继续阻挠南苏丹特派团,包括严格限制南苏丹特派团人员行动自由、袭击南苏丹特派团人员和限制特派团的行动,包括限制巡逻,限制南苏丹特派团努力开展监测人权状况等活动,秘书长报告指出,其中许多阻挠行为是南苏丹政府违反《部队地位协定》的行为,回顾指出,根据《部队地位协定》,南苏丹特派团及其订约人应享有充分和不受限制的行动自由,不受拖延地沿尽可能直接的路线在整个南苏丹境内行动,无需旅行许可证或事先核准或通知,并享有免税、免收费和不受其他禁止和限制地进口设备、供应品、用品、燃料、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权利,

要求所有相关行为体,特别是南苏丹政府,包括南苏丹人民国防军、南苏丹国家警察局、南苏丹国家安全局、苏人解反对派和民族拯救阵线停止对南苏丹特派团的一切阻挠,特别是停止有碍特派团执行人权监测和调查任务的阻挠行为,

回顾安理会强烈谴责一切攻击平民行为,包括暴力侵害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族裔暴力、仇恨言论和煽动暴力等行为,还表示深为关切的是,正如防止灭绝种族罪行特别顾问阿达马·迪昂所指出,起初属于政治冲突的事件可能进而转化为一场彻头彻尾的族裔战争,

表示严重关切不断有关于南苏丹境内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报告,包括秘书长提交安全理事会的冲突中性暴力问题报告(S/2019/280)中关于冲突各方利用性暴力作为针对南苏丹平民的一种策略已成常态的调查结论,包括利用强奸和轮奸妇女和女童、绑架、强迫婚姻和性奴役,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一直严重存在,并在《重振协议》签署后继续存在,尽管大多数军事攻势已暂停,2019年2月南苏丹特派团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关于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北方团结州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问题”的报告对此有所记录,着重指出及时进行调查以及向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援助和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强烈谴责所有当事方、包括武装团体和国家安全部队的一切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以及煽动实施这些侵权违法行为,还谴责骚扰民间社会、人道主义人员和记者、以他们为攻击目标并进行检查的行为,强调必须追究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侵犯践踏人权行为责任者的责任,强调南苏丹政府负有保护民众不受灭绝种族罪、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危害的首要责任,表示关切的是,虽说已签署《重振协议》,但强奸和性暴力等违法侵权行为继续发生,可能构成国际罪行,包括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

重申迫切需要消除南苏丹境内的有罪不罚现象,将所有应对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侵犯践踏人权行为负责者绳之以法,还强调指出,正如《重振协议》第五章所确认,采取过渡期正义措施,包括《重振协议》所载措施,对于消除有罪不罚、促进民族和解及愈合创伤并确保可持续和平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支持非洲联盟努力设立南苏丹问题混合法庭,与非盟和安会一样对南苏丹政府拖延和缺乏合作表示关切,非盟主席在2020年2月非盟执行理事会届会开幕会上表示了这一关切,

表示严重关切南苏丹特派团和秘书长发布的关于南苏丹人权状况的报告,还表示严重关切的是,根据2015年10月27日发布的非盟调查委员会关于南苏丹的报告以及南苏丹人权委员会2018年2月23日、2019年2月20日和2020年2月20日发布的报告,可能发生了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强调安理会希望这些和其他可信报告都能得到任何南苏丹过渡期正义机制、包括根据《重振协议》所设机制的应有考虑,强调指出必须收集和保留证据,最终供南苏丹问题混合法庭和其他问责机制使用,鼓励在这方面做出努力,

承认南苏丹政府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具有重要意义,强烈呼吁立即全面执行该议定书,欢迎南苏丹政府于2月7日签署《制止和预防所有严重侵害儿童行为全面行动计划》,表示注意到南苏丹政府在谈判促成冲突各方释放儿童方面发挥的作用,但注意到,根据人权委员会2020年2月报告,2019年7月,据信仍有19000名儿童在南苏丹人民国防军和武装反对派团体内,敦促所有各方作出进一步努力,立即停止招募儿童,释放迄今招募的所有儿童,鼓励在这方面作出进一步努力,特别是南苏丹政府为此而认同《巴黎原则》,

表示注意到南苏丹特派团和人权高专办2018年2月联合发布的“关于2016年7月危机以来南苏丹意见和表达自由问题的报告”,表示持续关切对意见、表达和结社等自由的严重限制,谴责利用媒体传播仇恨言论和传递煽动暴力侵害特定族裔群体的信息,这种做法有可能导致广泛暴力、加剧冲突,促请南苏丹政府立即谴责和打击日益增多的仇恨言论和族裔暴力,促进人民之间的和解,

表示严重关切南苏丹残疾人的艰难困境,包括被遗弃、遭受暴力和无法获得基本服务,强调要确保人道主义对策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

认识到极端气候事件对南苏丹人道主义局势和稳定的不利影响,强调南苏丹政府和联合国需要就这些事件妥善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表示严重迫切关注有近390万人流离失所,人道主义危机持续不断,据2020年2月粮食安全阶段综合分类报告,估计有529万人面临严重粮食不安全,还有720万人需要生存援助,赞扬联合国人道主义机构、伙伴和捐助方努力为民众提供协调一致的紧急支助,促请国际社会继续努力满足南苏丹人民的人道主义需求,

谴责各方阻挠平民通行并阻挠人道主义行为体接触需要援助的平民,表示关切征税和收费问题妨碍在全国各地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强迫流离失所和拒绝人道主义准入正使平民粮食不安全状况加剧的报告,回顾冲突各方需要根据国际法有关条款和联合国人道主义援助指导原则,包括人道、公正、中立和独立原则,允许并协助救济人员、设备和用品全面、安全和不受阻碍地通行,允许及时向所有需要援助者、特别是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强烈谴责一切针对人道主义人员和设施的袭击,自2013年12月以来,这类袭击已导致至少116人死亡,包括2016年7月11日对特伦大院的袭击以及对医务人员和医院的袭击,震惊地注意到骚扰和恐吓人道主义人员现象日趋增多,回顾指出,对人道主义人员和平民生存必需物体的袭击可能构成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

表示深为赞赏南苏丹特派团维和人员及部队和警察派遣国采取行动,在棘手环境下执行南苏丹特派团的任务,包括保护受到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包括外国人,并稳定南苏丹特派团营地内外的安全局势,强调指出,秘书长不应接受任何对有效执行任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国内限制条件,重点指出,缺乏有效的指挥和控制、拒绝服从命令、未能对袭击平民行为作出反应、拒绝参加或进行南苏丹边远地区的远距离巡逻、装备不足和财政拮据等因素可能对共同负责有效执行任务产生不利影响,

欢迎秘书长承诺严格实行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注意到南苏丹特派团和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已采取各种措施消除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但仍表示严重关切关于南苏丹境内维和人员据报实施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指控,强调指出部队和警察派遣国迫切需要、南苏丹特派团酌情也需要以可信和透明方式迅速调查这些指控,迫切需要追究这类犯罪或不当行为责任人的责任,还强调指出需要根据第2272(2016)号决议防止这类剥削和虐待行为,并改进处理这些指控的方式,

认识到南苏丹特派团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面临资源和能力方面的巨大挑战,表示赞赏南苏丹特派团不断努力,确保在其营地内寻求保护的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安全,同时认识到必须按照《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为境内流离失所者找到可持续的解决办法,在这方面,着重指出需要通过预防性部署和巡逻等办法,将特派团的存在扩大到流离失所地区以及可能回返和实际回返地区,强调南苏丹特派团在平民保护点内外的态势必须有灵活性,关于态势和部署的决定必须与威胁分析保持衔接,

强调要消除有碍全面执行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各项决议(包括第2242(2015)号决议)的持续障碍,就必须特别致力于增强妇女权能、妇女的参与和人权、协调一致的领导、一致的信息和行动及支持,以促使妇女参与各级决策,

强烈谴责政府和反对派部队及其他团体对联合国和伊加特的人员和设施发动袭击,包括2012年12月苏丹人民解放军(苏人解)击落一架联合国直升机、2013年4月对联合国车队的袭击、2013年12月对南苏丹特派团阿科博营地的袭击、2014年8月身份不明的武装团体击落一架联合国直升机、2014年8月逮捕和拘留伊加特监测和核查小组成员、2015年10月反对派部队在上尼罗州拘留和扣押南苏丹特派团人员和装备、2016年2月对马拉卡勒平民保护点的袭击、2016年7月对朱巴平民保护点的袭击、对特伦大院的袭击、拘留和绑架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对南苏丹特派团驻博尔、本提乌、马拉卡勒和梅卢特营地的多次袭击、据称苏人解部队造成人员失踪、3名联合国所属本国工作人员和1名南苏丹承包商在上尼罗州死亡以及2018年12月南苏丹政府官员拘留和虐待停火和过渡期安全安排监测和核查机制小组成员,促请南苏丹政府迅速全面完成对这些袭击的调查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认定南苏丹局势继续对该区域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要求冲突各方立即在南苏丹全境停止战斗并开展政治对话,还要求南苏丹领导人执行《重振协议》中宣布的永久停火以及他们分别于2016年7月11日和2017年5月22日促请实行的停火,执行2017年12月21日签署的《停止敌对行动、保护平民和人道主义准入协议》,确保其后颁布的旨在指示指挥官管束部队并保护平民及其财产的法令和命令得到充分执行;

2. 要求南苏丹政府履行南苏丹政府和联合国签署的《部队地位协定》规定的义务,立即停止阻挠南苏丹特派团执行任务,还要求南苏丹政府立即停止阻挠国际和本国人道主义行为体援助平民,为停火和过渡期安全安排监测和核查机制的行动自由提供便利,促请南苏丹政府采取行动遏止任何妨碍南苏丹特派团或国际和本国人道主义行为体的敌对行动或其他行动,追究这些行动责任人的责任,提醒南苏丹政府,根据《部队地位协定》,南苏丹特派团执行规定任务无需事先授权或批准,敦促南苏丹政府为南苏丹特派团及其合作伙伴开展工作创造相互合作的氛围;

3. 表示打算按照第2206(2015)2290(2016)2353(2017)2428(2018)2471(2019)号决议获得通过所表明的意向,考虑对危害南苏丹和平、稳定和安全的行为者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强调指出联合国保护点不可侵犯,尤其特别指出那些直接或间接负有责任或共谋或参与袭击南苏丹特派团人员、房地和任何人道主义人员的行为的个人或实体可能符合指认标准,在这方面表示注意到秘书长2018年2月20日关于延长联合国南苏丹特派团任务期限的特别报告(S/2018/143),其中表示武器弹药重新持续不断流向南苏丹直接影响到联合国人员的安全和南苏丹特派团执行任务的能力,还表示注意到非盟和安会2018年2月8日公报申明应使《停止敌对行动、保护平民和人道主义准入协议》各签署方无法继续战斗,特别指出安全理事会第2428(2018)号决议通过的措施,包括旨在使各方无法继续交战并防止出现违反《停止敌对行动、保护平民和人道主义准入协议》情况的军火禁运措施;

4. 欢迎南苏丹和平进程出现令人鼓舞的气象,欢迎各方显示出为推进和平进程创造必要条件的政治意愿,欢迎交战各方之间的战斗逐渐减少,促请各方充分执行《重振协议》,毫不拖延地设立该协议规定的机构;

5. 谴责所有各方违反《停止敌对行动、保护平民和人道主义援助准入协定》的行为,包括在攻击中继续诉诸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攻击停火和过渡期安全安排监测和核查机制的监测人员,破坏交战各方之间建立信任措施,特别指出缺乏可行的安全安排可能会拖延和平进程,促请所有各方确保青年、妇女、不同群体、信仰团体和民间社会充分、有效和有意义的参与所有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的努力,还促请南苏丹特派团协助各方作出这些努力;

6. 决定将南苏丹特派团任务期限延至2021年3月15日;

7. 决定维持南苏丹特派团部队总人数,兵力上限为17000人,其中包括一支区域保护部队,警力上限为2101人,包括88名惩戒干事,表示准备考虑根据实地安全状况对南苏丹特派团相应作出必要调整;

8. 决定南苏丹特派团的任务如下,并授权南苏丹特派团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开展以下工作:

(a) 保护平民:

㈠ 在特派团能力范围内保护部署区内受到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无论这种暴力来自何方,特别保护妇女和儿童,包括为此而继续使用特派团的儿童保护顾问和妇女保护顾问以及军警性别平等顾问和文职性别平等顾问,这些职位应迅速予以填补;

㈡ 制止针对平民、包括外国国民的暴力,在冲突易发地区,包括酌情在学校、礼拜场所、医院、石油设施和可能回返地区,特别是在南苏丹政府无法或未提供保护时,预先进行部署,积极开展巡逻,尤其关注境内流离失所者,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保护点和难民营内的民众,以及人道主义人员和人权捍卫者,查明针对平民的威胁和袭击,包括为此而定期同平民保持沟通并与人道主义组织、人权组织、民间社会和发展组织密切合作;

㈢ 加强实施全特派团预警战略,包括制定信息获取计划,作为协调一致方法的一部分,以此开展情报收集、跟踪和分析事件、监测、核查、预警和传播工作和建立应对机制,包括应对针对平民且可能包括侵犯践踏人权或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威胁和袭击的机制,并为联合国人员和设施可能进一步遭受袭击做好防范准备;

㈣ 维护南苏丹特派团平民保护点和保护点内的公共安全和安保;

㈤ 按照秘书长2016年11月10日特别报告(S/2016/951)第41段着重提出的要求,在特派团能力范围内阻止和预防部署区内发生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㈥ 开展斡旋、建立信任和提供协助以支持特派团的保护战略,特别是在保护妇女和儿童方面,包括通过调解和社区参与等方式,协助预防、缓解和解决族群间冲突,以便在地方和国家一级促进持久和解,以此作为防止暴力和长期开展国家政权建设活动的一个重要部分,并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与发展伙伴和社区代表尤其是妇女和青年合作和协调,为相关当局和民间社会组织制定和执行对性别敏感的社区减少暴力方案提供支助;

㈦ 协助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安全、知情、自愿和有尊严地回返、异地安置、重新安置或融入收容社区创造安全环境,包括为此而监督和确保尊重人权,在符合和严格遵守联合国人权尽职政策的情况下,与警察部门、安保和政府机构以及民间社会行为体协调开展相关重点保护活动,如关于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的宣传活动,以及提供国际人道法、调查起诉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及冲突中性暴力以及其他侵犯践踏人权行为方面的技术援助或咨询,从而加强对平民的保护,打击有罪不罚,推动问责;

㈧ 与人道主义行为体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协调,并在现有资源范围内,支持为境内流离失所者离开联合国平民保护点而安全、知情、自愿和有尊严地回返、异地安置或就地融入提供便利;

(b) 为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创造有利条件:

㈠ 与人道主义行为体密切协调,协助为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创造有利的安全条件,以便救济人员快速和安全无阻地接触南苏丹境内所有需要援助者,及时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包括向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运送援助,回顾需要遵守国际法相关条款和联合国人道主义援助指导原则,包括人道、公正、中立和独立原则;

㈡ 酌情确保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确保执行规定任务所需设施和设备的安全;

(c) 支持执行《重振协议》及和平进程:

在特派团能力范围内开展以下工作,支持执行《重振协议》及和平进程,同时认识到第10段所述任务对于为执行《重振协议》及和平进程创造有利环境至关重要:

㈠ 通过斡旋支持和平进程和执行《重振协议》,包括为此而提供咨询或技术援助;

㈡ 参与并支持停火和过渡期安全安排监测和核查机制执行停火监测和核查任务,包括为此而协助和支持该机制监测和报告违反行为,全面有效地查明违反行为的责任人;

㈢ 积极参与并支持重组后的联合监测和评价委员会和其他执行机制的工作,特别是在地方一级;

(d) 监测和调查人权情况:

㈠ 监测、调查、核实并立即、公开和定期报告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可能构成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行为;

㈡ 监测、调查、核实和具体公开报告侵害和虐待儿童和妇女的行为,包括武装冲突中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加快落实有关监测、分析和报告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安排,加强对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的监测和报告机制;

㈢ 与联合国防止灭绝种族罪行特别顾问合作,监测、调查和报告发表仇恨言论和煽动暴力事件;

㈣ 酌情与监测、调查和报告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侵犯践踏人权行为,包括可能构成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行为的国际、区域和国家机制进行协调,与它们共享有关信息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

9. 强调指出和平进程只有在各方全力以赴并吸收民间社会、妇女和青年参与的情况下才能继续下去,敦促各方本着诚意参与和平进程,以便为南苏丹的和平与稳定达成必要妥协,指出安理会打算根据和平进程进展和《重振协议》执行情况,不断积极审查南苏丹特派团的任务规定和组成;

10. 决定,根据第2304(2016)号决议规定,南苏丹特派团的任务应包括负责为朱巴及其周围地区、必要时也为南苏丹其他地区提供安全环境,授权南苏丹特派团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包括在必要时采取有力行动和积极进行巡逻,以便:

㈠ 协助为安全和自由地出入朱巴和朱巴周围地区创造条件,包括保护进出朱巴城的途径以及城内的主要交通和运输线;

㈡ 保护机场,确保机场继续运行,并保护秘书长特别代表提出的朱巴人民生计不可缺少的朱巴地区关键设施;

㈢ 迅速有效地抵御被确认准备袭击或参与袭击联合国平民保护点、其他联合国房地、联合国人员、国际和本国人道主义行为体或平民的任何行为体;

11. 欢迎伊加特、非盟、非盟和安会和区域内各国努力寻求持久解决南苏丹和平与安全挑战的办法,鼓励它们继续与南苏丹领导人坚定协作,毫不拖延地履行根据停止敌对行动协议和《重振协议》作出的所有承诺,着重指出伊加特与联合国和非盟合作支持全国对话,敦促伊加特任命重组后的联合监测和评价委员会主席;

12. 申明南苏丹特派团不受限制地使用其所有基地包括但不限于通平基地以执行任务的至关重要性,为此促请南苏丹政府履行义务,按照《部队地位协定》保障南苏丹特派团不受限制地进入联合国房地;

13. 回顾2086(2013)号决议,重申S/PRST/2015/22号主席声明中阐述的维和基本原则,包括当事方同意、中立以及非自卫和履行授权不使用武力,确认每个维持和平特派团的任务规定都是针对有关国家的需要和情况制订,安全理事会期望它规定的授权任务得到充分执行;

14. 强调在决定如何使用特派团现有能力和资源时,必须优先考虑保护平民,强调指出上文第8和10段规定的南苏丹特派团任务包括有权使用一切必要手段以完成规定任务,特别是保护平民,还强调指出此类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在南苏丹特派团能力范围内守卫部署区内的平民保护点,在保护点周围划定任何部队都不能用于敌对目的的区域,包括酌情将无武器区扩展至南苏丹特派团平民保护点,消除对保护点的威胁,搜查试图进入保护点的个人,没收保护点内或试图进入保护点的人员持有的武器,将武装分子从平民保护点清除出去并禁止他们进入保护点;

15. 确认建立信任、提供协助、开展调解和社区参与的重要性,鼓励南苏丹特派团酌情并在可能情况下,探索如何利用这些做法来增强能力以支持特派团的提供保护、收集信息和了解局势等活动,并执行规定任务,包括保护平民;

16. 南苏丹特派团优先增强部队机动性,以便在出现保护新风险和新威胁的地区,包括在偏远地区更好地执行任务,鼓励南苏丹特派团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优先部署部队,配置以适当的空中、陆地和水上资产;

17. 要求并鼓励秘书长特别代表领导综合一体的南苏丹特派团开展行动,协调联合国系统在南苏丹共和国的所有活动,并开展斡旋,领导联合国系统在南苏丹协助重组后的联合监测和评价委员会、非盟、伊加特和其他行为体以及有关各方执行《重振协议》,促进法治、和平与和解,在这方面特别指出停火和过渡期安全安排监测和核查机制的关键作用和南苏丹特派团支持该机制执行任务的重要性,为此重申联合国与区域组织和其他行为体协调,为推进各方政治对话、促进实现持久停止敌对行动以及领导各方开展包容性和平进程所发挥的关键作用;

18. 南苏丹特派团加强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预防和应对活动,包括通过与性暴力受害者和妇女组织互动协作,确保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风险纳入特派团的数据收集、威胁分析和预警系统,还请南苏丹特派团在整个任务期内充分考虑到性别平等这一贯穿各领域的问题,重申军警和文职性别平等顾问、特派团各个组成部分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人、性别平等问题专门知识和能力建设对于以促进性别平等的方式执行特派团任务方面的重要性;

19. 南苏丹特派团继续在易发冲突或出现保护新风险或新威胁的地区,诸如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高发地区,包括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高度集中地点等地区加强和扩大特派团的存在并积极开展巡逻,特别关注妇女和儿童,包括在所有地区和人口流动主要路线上遵循特派团的预警战略,以便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最终安全、知情、自愿和有尊严地回返、异地安置、重新安置或融入收容社区创造安全环境,并定期审查南苏丹特派团在各地的部署情况,确保部队处于履行任务的最佳位置;

20. 确认维和任务的有效执行是所有利益攸关方的责任,取决于若干关键因素,包括明确制定的合乎实际和可以实现的任务规定;政治意愿、领导力、各级绩效和问责制度;适足资源;培训和装备;政策、规划和行动准则;

21. 欢迎秘书长采取举措规范联合国维和绩效文化,回顾安理会第2378(2017)2436(2018)号决议请秘书长确保利用关于维和行动成效的业绩数据改进特派团行动,包括用于作出关于部署、补救、遣返和奖励的决定,重申支持制定一个全面综合的业绩政策框架,其中确定明确的业绩标准,用以评价所有参与和支助维和行动的联合国文职人员和军警人员的业绩,以此促进有效和全面执行各项任务规定,该框架应纳入以明确和妥善界定的基准为基础的全面和客观的方法,以确保对业绩不佳进行问责,对出色业绩予以奖励和表彰,促请联合国按第2436(2018)号决议所述将该框架适用于南苏丹特派团,特别是根据第2436(2018)号决议对业绩不佳情况进行调查和立即采取行动,包括轮调、遣返、替换或开除业绩不佳的南苏丹特派团军警人员或文职人员,包括特派团领导人和特派团支助人员,注意到秘书长努力制定一个全面的业绩评估制度,秘书长及部队和警察派遣国争取增加南苏丹特派团内妇女人数,确保妇女充分、有效和有意义地参与行动所有方面;

22. 秘书长对严重不当行为、性剥削和性虐待及性骚扰采取零容忍政策,包括为此而充分利用秘书长特别代表的现有权力以确保对特派团工作人员问责并为此做出有效的特派团支助安排,回顾安理会S/PRST/2015/22号主席声明和第2272(2016)号决议,秘书长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南苏丹特派团所有军警和文职人员,包括特派团领导人和特派团支助人员,充分遵守联合国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对所有性剥削和性虐待指控进行调查,并通过提交安理会的报告使安理会充分了解特派团在此方面的进展情况,包括报告审查的开始、商定最后时限和审查结果,强调指出必须防止此类剥削和虐待行为,必须按第2272(2016)号决议要求改进对此类指控的处理,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继续采取适当的预防行动,包括审查所有人员、部署前和特派团内提高认识培训,确保对涉及本国人员的不端行为案件充分追责,包括酌情由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及时调查性剥削和性虐待指控,追究行为人责任,在有可信证据表明某一军事单位或建制警察单位普遍或整体有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时将其遣返回国;

23. 南苏丹特派团确保向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的任何支助都是严格按照《联合国向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支持的人权尽职政策》予以提供;

24. 南苏丹特派团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协助第2206(2015)号决议第16段所设委员会和同一决议所设专家小组执行第2428(2018)号决议通过的措施,包括有关军火禁运的规定,尤其鼓励南苏丹特派团与专家小组及时交流信息,敦促所有各方和所有会员国以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确保同专家小组合作,还敦促所有有关会员国确保专家小组成员的人身安全和通行无阻,尤其是接触人员、查阅文件和进入有关地点,以便专家小组执行任务;

25. 最强烈地谴责对南苏丹特派团人员和联合国设施以及伊加特人员和设施的袭击和威胁,包括2018年12月南苏丹政府官员阻挠、拘留和虐待停火和过渡安全安排监测和核查机制小组成员,强调指出这些袭击可能违反《部队地位协定》并(或)构成战争罪,要求各方尊重联合国房地的不可侵犯性,立即停止并不对聚集在联合国设施内的人施行暴力,重申南苏丹政府必须遵守《部队地位协定》的条款,还要求立即安全释放被拘留和绑架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

26. 谴责2016年2月在马拉卡勒发生的冲突和2016年7月在朱巴发生的交战,敦促联合国不断根据经验教训在整个南苏丹特派团进行改革,提高它执行任务、特别是执行保护平民任务的能力,改进南苏丹特派团的指挥系统,提高南苏丹特派团的行动效力,加强人员安全保障,提高南苏丹特派团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

27. 最强烈地谴责袭击和抢劫食物和药品等人道主义援助物资,以及袭击房地包括医院、医疗设施和仓库的行为,要求各方根据国际法相关条款和联合国紧急人道主义援助指导原则,包括人道、公正、中立和独立原则,让救济人员、设备和用品能够迅速、安全和不受阻碍地通行,及时把人道主义援助送到南苏丹各地所有需要援助者手中,特别是送到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手中,停止将医院、学校和其他民用房地用于可使其遭受攻击的目的,强调指出有义务尊重和保护所有医务人员和专门履行医务职责的人道主义人员及其交通工具和设备,以及医院和其他医疗设施,又强调指出境内流离失所者或难民的回返或其他持久解决办法必须在保障尊严和安全的情况下,自愿知情地进行,指出平民行动自由及其寻求庇护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

28. 要求各方立即停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追究违法施暴者的责任,以终止目前有罪不罚现象循环往复的局面;

29. 谴责冲突各方所有违反适用国际法的行为,特别是侵害儿童行为,强烈敦促冲突各方执行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2018年12月17日通过的关于南苏丹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结论中呼吁采取的行动,包括立即释放各方队伍中的所有儿童,并采取步骤停止和防止杀害和残害儿童行为,欢迎一些团体释放了儿童,强烈敦促南苏丹政府制定和执行一项处理所有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的全面行动计划,还强烈敦促苏人解反对派执行停止和防止招募和使用儿童以及杀害和残害儿童的行动计划,着重指出南苏丹政府必须向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提供及时和适当的重返社会和康复援助,尽量减少再被招募的风险,同时确保满足女童和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包括为其提供保健、心理社会支持和教育方案,促请国际社会协助开展这些工作;

30. 南苏丹特派团继续根据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第1612(2005)号决议及其后各项决议,就制定和执行行动计划与冲突各方进行对话,并支持旨在释放全国各地与武装团体和部队有关联的儿童的努力;

31. 欢迎《重振协议》承诺包容妇女参与,包括订立了最低35%妇女代表比例,促请所有各方做出更多以确保这些最低限度承诺得以履行,确保妇女充分、有效和有意义地参加和参与各个方面和各级的政治领导、和平进程和过渡期政府,请南苏丹特派团协助这些努力;

32. 强烈敦促南苏丹人民国防军和苏人解反对派及其他武装团体防止再次施行性暴力,敦促南苏丹政府和苏人解反对派履行它们作出的防止冲突中性暴力的联合和单方承诺及行动计划,把重点置于预防、问责以及加强对受害者的援助,鼓励南苏丹政府和苏人解反对派采取以幸存者为中心的办法防止和应对冲突局势和冲突后局势中的性暴力,设立内部纪律机制,包括秘密举报机制,并在部队和平民中传播这一信息,强烈敦促南苏丹人民国防军领导层明确下令防止冲突中性暴力行为,要求南苏丹政府表明已采取具体步骤追究部队中性暴力犯罪行为人的责任,包括根据安理会第2467(2019)号决议及时调查、起诉和惩处施暴者,酌情赔偿受害者,南苏丹特派团按第17段协助各方开展这些活动;

33. 敦促解决南苏丹共和国冲突重振协议》各方按照《重振协议》第二章的要求,使民用地区非军事化,从而减少小武器和其他武器的扩散和滥用;

34. 特别指出真相调查与和解对于南苏丹实现和平至关重要,为此强调指出《重振协议》规定设立的真相、和解和消除创伤委员会是南苏丹建设和平进程的一个重要部分,目的是领头努力实现民族团结,促进和平、民族和解并消除创伤;

35. 促请南苏丹政府考虑到《重振协议》第五章第3.2.2段,追究所有对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负责者的责任,确保所有性暴力受害者平等获得法律保护和平等诉诸司法的机会,在此过程中保证平等尊重妇女和女童的权利,指出执行过渡期正义措施,包括《重振协议》所载措施,是消除创伤和实现和解的关键,特别指出法治对推进和平进程的重要性,敦促南苏丹政府优先恢复和改革法治和司法部门,在这方面欢迎南苏丹政府在南苏丹特派团协助下为部署流动法院采取步骤,还敦促南苏丹政府在这方面采取进一步步骤,鼓励南苏丹特派团支持这些努力,包括为此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

36. 表示注意到非洲联盟为按照《重振协议》第五章规定设立南苏丹问题混合法庭采取的步骤以及联合国迄今为止开展的工作,欢迎非洲联盟正式邀请联合国为设立南苏丹问题混合法庭提供技术援助,秘书长在设立南苏丹问题混合法庭方面继续为非洲联盟委员会和南苏丹政府提供技术援助,并继续为执行《重振协议》第五章其他方面,包括为设立真相、和解和消除创伤委员会及补偿和赔偿局提供技术援助;

37. 表示注意到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2018年2月8日公报,在此方面促请南苏丹政府毫不拖延地与非洲联盟签署设立南苏丹问题混合法庭的谅解备忘录,还促请国际社会为设立南苏丹问题混合法庭提供支持;

38. 促请南苏丹政府迅速以透明方式进一步采取行动,按照其国际义务完成当前对侵犯践踏人权的指控开展的调查,鼓励它公布这些调查的报告;

报告

39. 秘书长按照最佳做法,对南苏丹特派团进行独立的战略审查,评估南苏丹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挑战,并不迟于2020年12月15日就此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在广泛磋商基础上,包括但不限于与相关过渡期政府机构、人道主义和发展行为体和民间社会组织的磋商,根据和平进程发展情况,提出关于南苏丹特派团任务及其文职、警务和军事各组成部分可能调整重组的详细建议;

40. 秘书长继续每月报告违反《部队地位协定》和阻挠南苏丹特派团的行为;

41.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90天内、其后每隔90天在一份综合书面报告中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南苏丹特派团任务执行情况以及阻挠南苏丹特派团执行任务的情况,特别指出,报告应包括关注下列问题并汇总所有相关行为体的视角:

• 关于南苏丹特派团如何致力于履行保护平民职责的具体详细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部队及时响应和履行任务情况以及在新地区开展巡逻、预防性部署和社区互动协作的情况,

• 执行任务过程中顾及贯穿各领域的性别平等问题的情况,

• 为制止和防止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而采取的步骤,

• 妇女参与和平进程的情况,分析特派团关于这一问题的政治互动协作,

• 为加强联合国人员安全保障所采取的步骤,

• 分析部队和警察的业绩和轮调,包括特派团行动进展和对业绩不佳采取的问责措施,以及任何关于对执行任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本国限制条件的信息,

• 关于人权问题的扎实报告,

• 关于人权尽职政策实施进展的报告;

42. 秘书长通过每90天提交的定期报告,报告按上文第36段要求提供技术援助的情况,邀请非洲联盟与秘书长分享设立南苏丹问题混合法庭的进展情况,供秘书长编写报告时参考,表示安全理事会打算在收到秘书长报告后,根据国际标准评估为设立混合法庭已开展的工作;

43.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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