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579号决议
← | 2578(2021) | 联合国安理会第2579(2021)号决议 S/RES/2579(2021) 2021年6月3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2580(2021) |
第8784次会议以15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 |
联合国 | S/RES/2579 (2021) |
安全理事会 | Distr.: General 03 June 2021 |
第2579(202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2021年6月3日第8784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往关于苏丹局势的所有决议和主席声明,
重申坚定致力于苏丹的主权、统一、独立和领土完整,
欢迎迄今为执行《宪法文件》采取的步骤,包括推行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改革,促请苏丹政府加快执行《宪法文件》的关键条款,诸如设立独立委员会和迅速组建过渡期立法委员会,进一步促请所有利益攸关方继续致力于过渡,使苏丹人民对和平、稳定、民主和繁荣的未来的期盼得以实现,重申安理会随时准备在此方面支持苏丹,
欢迎苏丹政府采取步骤实施必要的宏观经济改革,鼓励国际社会努力促进苏丹的政治和经济发展,特别是继续以协调一致和公平方式努力向苏丹提供债务减免,在此方面欢迎2021年5月17日在巴黎举行的支持苏丹过渡国际会议,
欢迎2020年10月3日签署《朱巴和平协议》,赞赏地注意到南苏丹政府在促进谈判方面发挥的作用,欢迎迄今为执行该协议采取的步骤,特别是组建新的文官领导的过渡政府和扩大主权委员会,敦促《朱巴和平协议》签署方在联合国苏丹过渡时期综合援助团(联苏综合援助团)的支持下,确保迅速、充分和包容地执行该协议,特别是关于安全安排和旨在解决达尔富尔及“两个地区”冲突根源的规定,敦促据联合国利比亚问题专家小组和苏丹问题专家小组所记录在邻国有部队的达尔富尔武装运动继续撤军,
欢迎苏丹政府和苏丹人民解放运动-北方局赫卢派(苏人解运动-北方局赫卢派)于2021年3月28日签署《原则宣言》,欢迎苏人解运动-北方局赫卢派和苏丹政府表示打算按《原则宣言》所述继续并加强两者在发展和人道主义方面的合作,敦促《原则宣言》签署方建设性地参与,迅速敲定一项全面和包容各方的和平协议,还敦促尚未参与和平谈判的各方立即建设性地无条件参与,
重申苏丹政府负有保护境内平民的首要责任,敦促苏丹政府严格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标准迅速执行保护平民国家计划(S/2020/429)、《朱巴和平协议》中将改善保护平民工作的各项规定,包括组建和部署联合维持安全部队和州一级保护平民委员会,以及武器收缴方案,
认识到达尔富尔一些地区的安全状况有所改善,同时表示关切达尔富尔其他一些地区的安全局势因族群间暴力增加而恶化,特别指出需在达尔富尔加大建设和平力度,避免再次陷入冲突,减轻对达尔富尔平民的威胁、族裔间暴力、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和持续流离失所等给民众带来的风险,
认识到气候变化、生态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因素对苏丹、尤其是对达尔富尔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强调指出苏丹政府和联合国需针对这些因素适当开展风险评估和制定风险管理战略,支持实现稳定和建设复原力,
欢迎苏丹政府决定便利人道主义援助的运送及为人道主义行为体创造更有利的条件,鼓励充分执行这些决定并完全去除不必要的官僚程序,以便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定和联合国人道主义援助指导原则,包括人道、公正、中立和独立等原则,支持在苏丹全境实现迅速、安全和不受阻碍的人道主义援助准入,
强调指出苏丹政府需确保追究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侵犯践踏人权行为、包括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性别暴力行为以及严重侵犯儿童行为的责任,欢迎《宪法文件》和《朱巴和平协议》关于这方面的过渡期正义和问责措施的规定,还欢迎2021年4月24日通过了关于设立和平委员会和过渡期正义委员会的法案,促请苏丹政府以透明和协商方式迅速设立这两个委员会,以便委员会执行各自任务,
强调指出苏丹政府负有首要责任来应对苏丹境内不稳定和不平等的长期驱动因素,根据《宪法文件》和《朱巴和平协议》的优先事项,与民间社会、妇女、青年、境内流离失所者、难民和边缘化社群成员等其他利益攸关方互动协作,包括通过包容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社会凝聚力和抗灾能力,为苏丹的当前问题和长期问题提供持久解决办法,
认识到妇女在苏丹和平政治过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欢迎为加强妇女在公共生活、政府机构和决策进程中的作用而采取的步骤,还欢迎苏丹政府内阁决定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鼓励完成将切割女性生殖器定为刑事犯罪的新法律实施路线图各个阶段,还鼓励苏丹政府迅速全面执行妇女与和平与安全问题国家行动计划,促请苏丹政府采取进一步步骤,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以及充分、平等和有意义地参与社会、政治和经济等生活各个方面,包括为此废除一切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法律并达到妇女在过渡期立法委员会中占40%的配额,认识到冲突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尤其之大,促请苏丹政府确保妇女充分、平等和有意义地参与《朱巴和平协议》执行工作、未来和平协定的谈判和执行、预防冲突以及与治理、和平与安全有关的决策和改革进程,
着重指出必须把保护儿童问题纳入《朱巴和平协议》和未来和平协议的执行工作,促请《朱巴和平协议》签署方和未签署该协议的武装运动立即停止一切严重侵犯儿童行为,在所有和平谈判、停火协议及和平协议以及在停火监测条款中纳入保护儿童规定,包括关于曾与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有关联儿童脱离队伍和重返社会的规定,以及关于儿童权利和福祉的规定,并在可能情况下在这些进程中考虑儿童的意见,重申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的结论(S/AC.51/2020/7),
强调国家自主、包容性以及民间社会可发挥的作用对于推进国家建设和平进程和目标的重要性,以确保所有利益攸关方的需要都得到考虑,为此鼓励苏丹政府在联苏综合援助团支持下促进与民间社会的有效互动协作,
表示严重关切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对苏丹的影响,认识到这对苏丹的卫生系统、社会经济和人道主义局势以及因旷日持久的冲突已是筋疲力尽的民众构成严重挑战,强调国际支持——资金、技术和实物支持——对于苏丹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具有重要作用,
着重指出联合国与非洲联盟在苏丹的伙伴关系的重要性,
回顾终止非洲联盟-联合国达尔富尔混合行动(达尔富尔混合行动)任务的第2559(2020)号决议,认识到达尔富尔混合行动缩编工作迄今取得的进展,欢迎苏丹政府愿意在达尔富尔混合行动缩编和清理结束期间与联合国和非洲联盟充分合作,鼓励苏丹政府各级确保达尔富尔混合行动、其人员和承包商及其车辆和飞机享有充分的通行自由,敦促苏丹政府确保移交的达尔富尔混合行动队部专用于民事最终用户目的,
表示注意到联合国秘书长关于苏丹局势和联苏综合援助团活动的报告(S/2021/470),
表示注意到苏丹政府2020年2月27日就联合国未来对苏丹的支持问题致联合国秘书长的信函(S/2020/221),
1. 决定将联合国苏丹过渡时期综合援助团(联苏综合援助团)的任务期延长至2022年6月3日;
2. 请苏丹政府迅速与联合国签署联苏综合援助团特派团地位协定,使联苏综合援助团能够全面、有效和畅通无阻地运作;
3. 决定,联苏综合援助团作为一个综合统一的联合国架构的一部分应充分根据国家自主原则,继续以下列战略目标为己任:
㈠ 为政治过渡、推进民主治理、保护和促进人权以及可持续和平工作提供协助
a. 通过斡旋协助苏丹过渡进程,包括协助国家努力实现《宪法文件》各项目标及其制定的过渡时间表;
b. 为宪法起草进程、过渡期立法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人口普查和选举筹备提供技术援助,以支持国家努力;
c. 通过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苏丹国别办事处密切合作等途径,支持执行《宪法文件》关于人权、平等、问责和法治的规定,特别是保障妇女权利的规定,以及未来的和平协议;
㈡ 支持和平进程以及《朱巴和平协议》和未来和平协定的执行工作
a. 为苏丹政府与苏丹各武装团体之间正在进行和未来的和平谈判提供斡旋和支持,包括支持民间社会、妇女、青年、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以及边缘化群体成员有意义地参与;
b. 根据《朱巴和平协议》各方所作的说明,为《朱巴和平协议》和任何未来和平协定的执行工作提供可扩展的支持,包括支持《朱巴和平协议》第2章第8节规定的停火安排和监测机制,支持落实《朱巴和平协议》中关于权力分享的规定以及关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的规定,支持对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等行为追究责任和实现过渡期正义、尤其是落实《朱巴和平协议》第3节的规定,支持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复员方案)以及武器和弹药库存的安全有效管理、储存和安保,并考虑到女性和男性前战斗人员、包括儿童的不同需要、遭遇和安全;
㈢ 协助建设和平、平民保护和法治工作,特别是在达尔富尔和“两个地区”
a. 支持苏丹人主导的建设和平工作,特别是冲突预防、缓解及和解,减少社区暴力,特别关注族群间暴力,以及地雷行动、按照国际标准收缴小武器和轻武器、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及其安全、自愿和有尊严地返回、酌情在东道国居民中重新融入和重新安置提供持久解决办法,途径包括根据本决议第10段设立的综合建设和平机制以及地方和州一级的政治参与;
b. 协助、指导和支持苏丹政府扩展国家派驻力量和开展包容的文官政府治理工作的能力,特别是为此加强负责任的法治和安全部门机构,在国家当局和地方社区之间建立信任,包括通过社区警务举措或其他的非武装保护平民方法,以及为安全当局提供咨询和能力建设支助,特别是为此扩大对苏丹警察部队和《朱巴和平协议》设想组建的联合维持安全部队的支助,包括通过联合国顾问以及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密切合作、以联合拟定方案等方式提供支助;
c. 协助、指导和支持苏丹政府建立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以便执行《朱巴和平协议》和任何未来的和平协定,为此向国家和地方当局提供关于受冲突影响地区平民特别是境内流离失所者保护方面的有效支持、支持苏丹政府实施《保护平民国家计划》(S/2020/429)、制定可衡量基准及强调透明和包容的程序,并为此部署流动监测小组,促进地方危机调解、预警机制,包括妇女保护网络、与受影响民众的沟通和外联战略;
d. 支持加强对人权的尊重、促进和保护,特别是在受冲突影响地区,包括为此支持保护妇女和儿童,使他们免遭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及其他侵权虐待行为,为此监测和报告违反国际人道法、国际难民法以及侵犯践踏人权的行为,紧急执行联合国和苏丹政府关于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问题的合作框架,通过妇女和儿童保护顾问支持制定和执行关于侵犯和虐待儿童问题的行动计划和国家预防计划,并支持向所有性暴力幸存者提供医疗、社会心理、法律和社会经济服务;
㈣ 支持调动经济和发展援助并协调人道主义和建设和平援助
a. 支持与国际金融机构和捐助方开展协调,共同优化联合国、国际金融机构和捐助方的资源,以支持苏丹政府的国家优先事项,包括支持调动国际经济和发展援助;
b. 支持按照国际法相关规定和人道主义原则,通过与人道主义行为体密切合作,全面、快速、安全和畅通无阻地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c. 支持对人道主义援助的协调工作,包括支持苏丹政府努力提供便利,并为此调动人道主义资金;
d. 在落实联苏综合援助团相关战略目标的过程中,确保调动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使其开展有效的统筹合作,并促进与国际金融机构和捐助方等相关伙伴的合作;
4. 还决定,联苏综合援助团应依照其战略目标和对苏丹政府国家优先事项的支持工作,在本任务期间优先为下列领域提供支持:
㈠ 按照《朱巴和平协议》中关于联合国应发挥的作用的设想,在达尔富尔监测停火情况;
㈡ 苏丹政府《保护平民国家计划》(S/2020/429)的执行,包括地方冲突的预防、缓解与和解工作、解除武装和减少社区暴力,特别关注族群间暴力问题;
㈢ 苏丹政府与苏丹各武装团体之间正在进行的和未来的和平谈判,包括为此与其他伙伴协调提供技术、行政和后勤援助;
㈣ 《朱巴和平协议》中关于权力分享的规定得以包容地执行,包括为此促进民间社会、妇女、青年、境内流离失所者、难民和边缘化群体成员的参与;
㈤ 宪法起草进程,包括促进民间社会参与,并为设立制宪委员会和举行制宪会议提供技术和后勤支持;
㈥ 苏丹警察部队和司法部门,为此提供咨询和能力建设支持,目标是加强文官领导的保护工作、安全和法治;
5. 请秘书长迅速向联苏综合援助团增派人员,以便援助团在任务范围内向苏丹政府提供有效援助;
6. 重申联苏综合援助团与一体化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国家工作队)伙伴之间的合作应以综合战略框架或类同的其他框架为基础,请联苏综合援助团与一体化国家工作队在本决议通过后60天内建立综合战略框架或类同的其他框架;
7. 表示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苏丹局势和联苏综合援助团活动的报告(S/2021/470)附件一中概述的基准和指标,其目的是跟踪联苏综合援助团落实战略目标的进展情况,欢迎联苏综合援助团打算与国家工作队和苏丹政府合作,确定各项基准的基线和目标,并建立强有力的监测和数据收集机制,对照基准跟踪了解进展,在这方面鼓励联苏综合援助团也确保与民间社会开展有效互动,并请联苏综合援助团与国家工作队和苏丹政府协商制订定性指标,用于补充现有的定量指标;
8. 欢迎联苏综合援助团同与联苏综合援助团进行协调的执行委员会进行协调,就开展能力建设以加强平民保护问题与苏丹当局、包括内政部和司法部开展积极对话,在这方面请秘书长协助向联苏综合援助团部署更多单派警察;
9. 请秘书长与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在内的所有相关行为体合作,支持苏丹政府开展全面评估以确定该国在预防冲突、恢复和建设和平方面的长期需求,支持苏丹政府制定相关战略以满足这些需求;
10. 请联苏综合援助团与一体化国家工作队伙伴敲定苏丹建立和平、建设和平和稳定方案,并确保执行工作得以依照本决议第3段有序和优先开展,同时反映各执行阶段的可用资源和人员;
11. 鼓励苏丹政府在无碍联苏综合援助团任务的情况下与联合国建设和平委员会互动协作,推动国际社会加大对苏丹建设和平进程的支持力度,并进一步为安理会审议该局势提供信息;
12. 请联苏综合援助团将性别考虑因素作为跨领域问题纳入整个任务期间,协助苏丹政府确保妇女能够充分、平等和有意义地参与各级和平与政治进程以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等方面,重申,在以促进性别平等的方式执行援助团任务的过程中,必须配备性别问题方面的专业人员(包括部署性别问题和妇女保护问题顾问)、开展性别问题分析(包括收集和使用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数据)并强化能力,请秘书长在本决议第19段要求提交的报告中纳入性别分析的内容;
13. 请秘书长在本决议第19段要求提交的报告中,就推动青年参与《朱巴和平协议》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提供资料和相关建议;
14. 请联苏综合援助团确保为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任何支助都严格遵守联合国向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支持的人权尽职政策;
15. 欢迎秘书长承诺严格执行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请秘书长继续对性骚扰采取零容忍做法,还请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联苏综合援助团全体人员充分遵守这一政策和做法,强调指出需依照第2272(2016)号决议防止此类剥削和虐待行为并改进对此类指控的处理,敦促派遣军警人员的所有会员国采取适当预防行动,包括对所有人员进行审查及开展部署前和在岗提高认识培训,确保对涉及本国人员的此类行为充分追究责任,包括及时进行调查和追究行为人责任,还请秘书长随时向安理会全面通报援助团在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16. 请联苏综合援助团与第1591(2005)号决议所设苏丹问题专家小组合作,以协助专家小组开展工作;
17. 敦促联合国在该区域的特派团,包括联合国阿卜耶伊临时安全部队(联阿安全部队),以及联合国南苏丹特派团(南苏丹特派团)、联合国利比亚支助团(联利支助团)、联合国中非共和国多层面综合稳定团(中非稳定团)和秘书长非洲之角问题特使相互密切协调,请秘书长确保各特派团之间有效合作;
18. 鼓励苏丹政府与非洲联盟就区域和平与安全问题密切合作,着重指出,联合国和非洲联盟在苏丹继续保持战略和政治伙伴关系依然至关重要,鼓励联苏综合援助团和非洲联盟确保对苏丹的支助工作协调一致、相得益彰,包括通过联合国-非洲联盟高级别协调机制这么做,还鼓励联苏综合援助团与政府间发展组织(伊加特)也确保两者的支助工作协调一致、相得益彰;
19. 请秘书长每90天向安全理事会报告联苏综合援助团任务执行情况以及本决议第7段所述基准和指标方面的进展;
20.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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